关于多元文化家庭儿童的教育
禁止歧视多元文化家庭儿童
- 在实施儿童与青少年保育和教育支援时,不得歧视多元文化家庭的儿童(《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10条第1项)。
教育项目支援
- 为了让多元文化家庭的儿童和青少年快速适应学校生活,可向其提供学科以外或课外的教育项目等支援(《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10条第2项)。
对移民背景青少年的支援
- 针对多元文化家庭的青少年或移民到韩国后在社会适应和学业方面面临困难的青少年,为了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和学习能力,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应当制定和实施提供咨询和教育等必要政策(《青少年福利支援法》第18条)。
- 女性家族部长官和市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可实施支援青少年课后活动的青少年课后活动综合支援事业。此类课后事业可面向多元文化青少年等需要特别教育和活动的青少年开展(《青少年基本法施行令》第33条之4第1项)。
多元文化家庭子女语言发育支援事业
多元文化家庭子女语言发育支援事业(参考女性家族部,《2023年家庭事业指南(Ⅱ)》,206页)。
- 多元文化家庭子女语言发育支援事业旨在通过提供系统、专业的语言发育支援服务,为帮助多元文化家庭子女成长为健康的社会成员乃至国际化人才奠定基础。
· 通过评估多元文化家庭子女的语言发育状态,向面临沟通困难的儿童提供适当的语言教育,使其得到一定程度的语言发育。
· 在为多元文化家庭子女提供语言教育的同时,为多元文化父母提供咨询和教育方法,促进多元文化家庭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语言发育。
对象选定标准(女性家族部,《2023年家庭事业指南(Ⅱ)》,第210页)
- 需要语言评估和语言教育的多元文化家庭子女(12周岁以下。但是,超过12周岁的小学在读儿童同样属于事业对象)
- 优先选定对象
· 国民基础生活保障受惠者,处于中等收入基准52%以下的家庭
· 单亲家庭、祖孙家庭、双职工家庭、多子女家庭(3名子女以上)、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或患有需疗养之疾病的患者
· 在岛屿或偏远地区居住的家庭
· 处于上述优先支援标准以上,但经市郡区的最高负责人判断有必要的情况(例:停业或歇业的小商业户、失业的临时工或日工等低收入无业家庭等可优先入选)
- 支援例外对象
· 正在通过公费及地方经费支援接受语言治疗代金券或其他免费服务的目标为语言发展与教育的多元文化家庭子女
· 无法与多元文化家庭上门教育服务中的子女生活服务叠加提供
主要事业内容(女性家族部,《2023年家庭事业指南(Ⅱ)》,第212-214页)
- 多元文化家庭子女语言评估
· 利用适合对象儿童的评估工具评估儿童的语言发育程度
- 多元文化家庭子女的语言教育
· 根据语言发育评估结果,为需要接受教育的儿童实施促进词汇和语句使用能力、提高对话和社会沟通能力、阅读和讲述能力等的语言教育
- 父母咨询与教育
· 面向语言发育支援服务对象的父母提供心理、情绪支援、语言评估及教育相关咨询;面向大多数父母提供以促进家庭内部语言发育为主题的教育
多元文化学生的校园生活
多元文化学生特别班级
- 符合《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2条第1号规定之多元文化家庭成员定义的儿童或学生(以下简称“多元文化学生”)可进入或转入依据教育监的规定设置多元文化学生特别班级的小学或中学就读(《小学与中学教育法施行令》第19条第4项及第75条第4项)。
多元文化学生的学历认定
- 在入学或转学时需要提交学历证明的情况下,难以开具学历证明的多元文化家庭学生可经学历审议委员会的审议,获得学历认可(《小学与中学教育法施行令》第98条之2第1项第2号)。
※ 关于归国者的插班入学详情,请参考相应的教育厅网站。
多元文化语言讲师
- 学校可聘请多元文化语言讲师,为多元文化家庭的学生提供语言教育,同时通过教育增进非多元文化家庭的学生对多元文化家庭的理解(《小学与中学教育法施行令》第42条第1项)。
- 多元文化语言讲师应当具备符合下列任一一项内容的资格(《小学与中学教育法施行令》第42条第1项及附表2):
· 在英语以外的外语科目上持有中学2级正式教师以上资格者
· 持有学士学位或同等水平以上的学历,且符合教育监对英语以外的外语能力规定之标准者。但经教育监基于所管辖区域内的人力招募条件认定为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为持有高中毕业证或同等水平以上的学历,且符合教育监对英语以外的外语能力规定之标准者。
※ 即使多元文化家庭因离婚等事由解体,上述内容仍适用于该家庭的子女(《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14条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