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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文化家庭
于多元文化家庭的童保育
关于多元文化家庭的儿童保育
- 在提供儿童与青少年保育和教育支持时,不得歧视多元文化家庭的儿童和青少年。(《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10条第1项)
- 为了向多元文化家庭的未满18岁者提供学龄前保育和教育服务,可提供进行韩语教育、拥有结婚移民者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之母语教育所需的教材、学习等提高语言能力所需的必要支持(《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10条第3项)。
无偿保育特例
- 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面向多元文化家庭的子女中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内容的婴幼儿实施无偿教育(《婴幼儿保育法》第34条第2项、《婴幼儿保育法施行令》第22条第1项)。
· 截至每年1月1日满3周岁以上的婴幼儿:在托儿所接受公共课程教育的情况(包括在1月2日至3月1日期间满3周岁的婴幼儿在托儿所接受公共课程教育的情况)
· 截至每年1月1日未满3周岁的婴幼儿:在托儿所接受保育课程(不包括公共课程)的情况
- 针对有意向接受无偿保育支援的多元文化家庭子女,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应当设置和运营保育支持所需的托儿所。(《婴幼儿保育法》第34条第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