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文化家庭支援基本计划
多元文化家庭支援基本计划
- 为了支援多元文化家庭,女性家族部长官应当与相关中央行政机构长官协商,每五年制定包含下列事项的多元文化家庭政策基本计划(《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3条之2第1项、第2项及第3项)。
· 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政策的基本方向
· 支援多元文化家庭的各方面发展政策与评估相关事项
· 支援多元文化家庭的制度改善相关事项
· 促进多元文化家庭成员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领域活动的相关事项
· 支援多元文化家庭的财政来源获取及分配相关事项
· 其他支援多元文化家庭所需的事项
对多元文化家庭的支援
生活信息提供及教育支援
- 多元文化家庭成员可得到在韩生活所需的基本信息(包括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学习和生活指导相关的信息)、社会适应教育、职业教育和训练,以及提高语言沟通能力的韩语教育等支援(《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6条第1项)。
- 多元文化家庭成员可得到理解结婚移民者等的出身、国家和文化等所需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教育支援(《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6条第2项)。
- 实施教育过程中,为了避免有结婚移民者等及其配偶、家庭成员因居住地和家庭环境等因素无法得到服务的情况,可通过上门教育或远程教育等多种方法提供教育支援(《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6条第3项)。
※ 上述上门教育费用可按照多元文化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水平、教育类型等《2023年度上门教育服务费用及支援家庭收入标准》分级提供支援(《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6条第4项)。
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和支援
- 国家与地方自治团体应当依据《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努力预防多元文化家庭的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8条第1项)。
- 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可为受到伤害的结婚移民者等提供保护和支援(《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8条第2项)。
- 为了向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结婚移民者等提供保护和支援,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应当努力扩充提供外语翻译服务的家庭暴力咨询所和保护设施(《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8条第3项)。
- 结婚移民者等因家庭暴力而结束婚姻关系时,为避免其因语言障碍及缺少相关法律信息处于不利地位,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在意见陈述和事实确认等过程中可提供语言翻译、法律咨询和行政支援等必要服务(《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8条第4项)。
医疗及健康管理支援
- 多元文化家庭成员可得到健康生活所需的营养健康相关教育、产前产后助手派遣、体检等医疗服务(《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9条第1项)。
- 对于接受上述医疗服务的结婚移民者等,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可提供外语翻译服务(《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9条第2项)。
儿童与青少年的保育和教育支援
- 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在实施儿童与青少年保育和教育支援时,不得歧视多元文化家庭的儿童和青少年(《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10条第1项)。
- 为了让多元文化家庭的儿童和青少年快速适应学校生活,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应当制定教育支援对策,相关机构也可向多元文化家庭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学科以外或课外的教育项目等支援(《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10条第2项)。
※ “儿童和青少年”是指24岁以下之人(《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2条第3号)。
- 为了向多元文化家庭的未满18岁者提供小学入学前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可提供韩语支援、拥有结婚移民者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之母语教育所需的教材支援、学习支援等提高语言能力所需的必要支援(《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10条第3项)。
提供多语种服务
- 为了解决多元文化家庭的沟通难问题,保障多元文化家庭成员可接触更多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政策规定的服务内容,可提供多语种服务(《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11条)。
其他法令规定的多元文化家庭支援制度
提高农渔村地区多元文化家庭福利相关支援
- 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应通过积极支援提高农渔村地区多元文化家庭的福利,同时帮助其经营安定的家庭生活(《提升农渔业人生活质量及促进农渔村地区开发相关特别法》第18条之2)。
增进对多元文化的理解
- 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应当努力通过教育、宣传、修正不合理制度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来促进韩国国民和在韩外国人理解和尊重彼此的历史、文化与制度(《在韩外国人待遇基本法》第18条)。
彩票收益金等方面的支援
- 彩票收益金和彩票基金的一部分应当用于多元文化家庭支援事业(《彩票及彩票基金法》第23条第3项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