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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令改正
责令改正
- 加盟总部在采取下列违反行为的情况,可能受到预置加盟费、提供信息公开书等、支付店铺环境改善费用、退还加盟费、停止违反行为、报告改正违反内容的计划或行为等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责令改正处分。(《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33条第1项)
· 违反预置加盟费预置规定、以虚假等方法请求支付预置加盟费。(《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6条5第1项及第4项)
· 未将已注册信息公开书提供给潜在加盟者的情况等。(《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7条第3项)
· 向潜在加盟者提供虚假或夸张信息的情况等。(《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9条第1项)
· 符合法令规定之退还事由的情况,自潜在加盟者或加盟店经营者提交书面请求之日起1个月以内未退还加盟费的情况。(《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0条第1项)
· 加盟合同中遗漏必要事项的情况等(《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1条第1项及第2项)
· 采取不公正交易行为的情况(《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2条第1项)
· 不正当地强制要求改善店铺环境的情况(《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2条2第1项及第2项)
· 不正当地约束营业时间的情况(《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2条3第1项及第2项)
· 不正当地侵犯营业地区的情况(《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2条4)
· 对加盟店经营者采取报复措施的情况(《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2条5)
· 实施由加盟店经营者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广告或促销活动时,未向加盟店经营者通报执行明细,或加盟店经营者提出要求后仍不允许其阅览的情况(《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2条之6第2项)
· 以加盟店经营者团体的组成、加入或活动等为由采取不利于加盟店经营者的行为,或以加入或不加入加盟项目团体为条件订立加盟合同的情况(《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4条2第5项)
· 加盟总部在未签订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等情况使用代表签订保险合同等事实的标志的情况等(《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5条2第3项及第6项)
责令改正之事实的公布与通知
- 除了公正交易委员会下达的责令改正命令以外,加盟总部还可能收到公布该处分之事实或通知交易对方的命令(《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33条第3项)
不配合责令改正处分时的制裁措施
- 受到责令改正处分而不予遵循的加盟总部,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的罚金。(《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41条第2项第2号)
· 如果法人代表、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从业员就该法人或个人的业务受到的责令改正处分却不予遵循,则处罚该行为主体的同时,也将对该法人或个人处以1亿韩元以下的罚金。但法人或个人为了防止该违反行为的发生而多加注意、未懈怠监督的情况则除外。(《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