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调停流程
纠纷调停流程
- 加盟店经营者和加盟总部在发生加盟项目交易相关纠纷时,可向加盟项目交易纠纷调解协议会(以下简称“协议会”)申请纠纷调停。协议会将按照下列流程处理纠纷。
申请纠纷调停 (提交纠纷调停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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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会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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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调停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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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纠纷调解协议会的调停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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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纠纷调停
纠纷当事人申请纠纷调停
- 加盟店经营者或加盟总部等加盟项目当事人(以下简称“纠纷当事人”)为了解决加盟项目交易相关纠纷,可向协议会提交包含下列事项的书面材料和准备资料申请纠纷调停。(《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2条第1项及《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9条第1项及第2项)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与住址(纠纷当事人为法人时,为法人的名称、主要办公所地址、法人姓名及住址)
· 有代理人时,该代理人的姓名和住址
· 申请理由
· 就同一事件向其他协议会申请纠纷调停之事实(适用的情况)
· 就同一事件得到纠纷当事人的纠纷调停申请通知之事实(适用的情况)
须同附于纠纷调停申请书的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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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证明纠纷调停申请之原因和事实的材料 ② 由代理人申请时,相应的委托书 ③ 其他调停纠纷所需的证明材料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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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复申请纠纷调停
· 纠纷当事人各向不同协议会申请纠纷调停或向多个协议会重复申请纠纷调停时,由加盟店经营者在下列协议会中选择的协议会负责。(《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2条第2项)
1. 调停院协议会
2. 加盟店经营者之主经营场所所在的市、道协议会
3. 加盟总部之主经营场所所在的市、道协议会
- 时效中断的效力
· 纠纷调停申请存在时效中断效力。(《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2条第5项正文)
· 中断的时效自下列任一时间点起重新起算。(《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2条第7项)
1.纠纷调停成立而拟定调停草案时
2. 纠纷调停未成立而结束调停程序时
· 但纠纷调停申请被撤销或驳回的情况,不存在时效中断效力。(《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2条第5项但书)
※ 6个月以内进入判决请求、破产程序或被扣押、假扣押、假处分时,视为时效因最初纠纷调停申请而中断。(《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2条第6项)
- 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调停委托
· 公正交易委员会可向协议会委托加盟项目交易纠纷相关事件。(《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2条第3项)
申请补全等
- 申请补全
· 协议会委员长认为申请表等资料需要补全时,规定相当的期限要求申请人予以补全。(《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1条第1项)
- 通知当事人
· 协议会收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向纠纷当事人通知该调解事项,由调解院进行协商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公平交易委员会,由市·道协议会进行协商时,告知公平交易委员会及市·道(《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2条第4项)。
- 提起诉讼等通知
· 纠纷当事人申请调停后,对相应事件提起诉讼或进行仲裁协议时,应当立即向协议会通知该事实。(《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7条)
纠纷调停申请注意事项
- 法人的选定
· 多人共同申请纠纷调停时可选定3名以下申请人为法人。法人发生变更时,应当立即通知协议会委员长该事实。(《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0条第1项及第3项)
· 申请人未选定法人的情况,委员长可建议申请人选定法人。(《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0条第2项)
- 当事人的地位继承
· 调停程序因纠纷当事人在调停程序结束之前死亡、丧失能力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的情况,协议会可接收书面继承申请,经决定允许他人继承相应地位。(《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6条)
拒绝或中止调停
纠纷调停
- 协议会在收到调停申请或调停委托时,应当立即启动纠纷调停程序。(《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3条第1项)
- 即使纠纷当事人提出纠纷调停申请,下列情况协议会须驳回调停申请。在此情况下,就申请纠纷调停的行为或案件是否属于以下3.,协议会须经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确认(《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3条第3项)。
1. 与调停申请内容无直接利益关系者申请调停的情况
2. 对《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的非适用对象案件申请调停的情况
3. 对申请调停之前,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根据《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32条之3第2项开始调查的案件申请调停的情况。但,不适用于从公正交易委员会收到责令改正等处分后申请纠纷调停的情况。
协议会协议
申请回避
- 对于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请求该仲裁员回避。(《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0条第2项)
意见陈述等
- 纠纷当事人可出席协议会的会议陈述意见或提交相关资料。(《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9条第7项)
会议非公开
- 协议会的会议原则上不予公开,但在委员长认定为必要的情况,可允许纠纷当事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旁听。(《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8条第2项)
纠纷当事人出席
- 协议会有权要求纠纷当事人提交相关资料或出席。(《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3条第6项)
- 收到出席通知的纠纷当事人因不得已事由无法出席的情况,可提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4条第2项)
调停的结束
调停结束
- 协议会在下列情况结束调停程序。(《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3条第4项)
· 纠纷当事人接受协议会的劝告或调停案或自行调停等调停成立的情况
· 调停自申请调停或收到调停委托日起经过60天(纠纷当事人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情况为90天)仍未成立的情况
· 协议会中止调停程序而无实际利益进行调停的情况
劝解改正与责令改正
- 就调停程序开始前未给予责令改正等处分的纠纷调停事项,在调停程序结束之前不得向相应纠纷当事人劝告或命令责令改正。(《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3条第7项及第32条之3第2项)
调停草案的拟定
调停草案的拟定与报告
- 协议会在调停成立的情况,拟定参与委员和纠纷当事人签名盖章或署名的调停草案(「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4条第1项)后,将同附调停草案复印件的调停结果向公正交易委员会通报。(《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5条)
- 但纠纷当事人在调停程序开始之前自行调停调停事项后要求拟定调停草案的情况,协议会应当拟定相应的调停草案。(《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4条第2项)
协议事项的履行及提交履行结果
- 纠纷当事人应当履行调停中达成协议的事项,并将履行结果提交至公正交易委员会。(《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4条第3项)
- 就调停程序开始前未给予责令改正等处分的纠纷调停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其协议事项的,公正交易委员会不予责令改正及劝解改正。(《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4条第4项)
调停草案的效力
- 拟定的调停草案与判决和解具有同等效力。(《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4条第3项)
调停结果通报等
调停结果的通报
- 协议会驳回调解申请或终止调解程序时,调解院协议会和市·道协议会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公平交易委员会及公平交易委员会和市·道报告调解经过、驳回调解申请或终止调解程序的原因,以及相关材料等,同时也向纠纷当事人通报该事实(《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3条第5项)。
实用法令信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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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调停成立后,如何履行? A.调停成立的情况,原则上要求在调停期间履行相应事项。但当事人之间若有协议决定的履行期限,则以该期限为准。如果当事人之间协议的事项未能得到履行,由于协议书乃至调停草案均不能作为法院行使执行权的依据,申请人须提交此材料另行申请诉讼程序来获得执行依据。 <来源:韩国公正交易调停院(http://www.kofair.or.kr/goMain.do)-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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