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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禁止不公正交易行为
禁止不公正交易行为
- 加盟总部不得对加盟店经营者采取可能阻碍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的下列行为或令其他项目者采取下列行为。(「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2条、「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3条第1项及附表2)
1. 拒绝交易:除了因加盟店经营者违反合同等加盟店经营者归责事由导致加盟项目的交易关系难以持续的情况以外,加盟总部不得就提供给加盟店经营者的商品或劳务、经营支持等采取不正当地中断或拒绝,或明显限制的下列行为。

类型 

具体基准 

禁止拒绝提供经营支持等 

不得在交易期间就开展加盟项目所需的不动产、劳务、设备、商品、原材或辅材的供应和与此相关的经营支持,信息公开书或加盟合同规定提供的经营和营业活动相关支持等采取无正当事由地中断或拒绝,或明显限制支持物量或内容的行为。 

禁止不正当地拒绝合同更新请求 

不得采取不正当地拒绝与加盟店经营者更新合同的行为。 

禁止不正当地终止合同 

合同有效期间不得采取不正当地终止与加盟店经营者合同的行为。 

2. 附条件交易:加盟总部不得采取不正当地约束或限制加盟店经营者使用的商品或劳务价格、交易对象、交易地区或加盟店经营者项目活动的下列行为。

类型 

具体基准 

禁止约束价格 

1.无正当理由不得采取规定加盟店经营者出售之商品或劳务价格并令其维持该价格的行为,不正当地约束加盟店经营者决定商品或劳务价格的行为,以及通过事先协商强制对方接受销售价格的行为等。 

2.但规定销售价格并建议加盟店经营者遵循该价格的行为、要求加盟店经营者在决定或更改销售价格时就该内容事先与加盟总部协商的行为不属于约束价格的行为。 

禁止约束 

交易对象 

1.不得就不动产、劳务、设备、商品、原材或辅材的采购、销售或租赁等采取不正当地强制加盟店经营者与特定交易对象(包括加盟总部)交易的行为。 

2.但不动产、劳务、设备、商品、原材或辅材对经营加盟项目是必不可少之事实被客观认定,不与特定交易对象交易时难以保护加盟总部的商标权和维持商品或劳务的一致性之事实被客观认定,且加盟总部提前通过信息公开书将该事实告知给加盟店经营者后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等不属于约束交易对象的行为。 

禁止限制加盟店经营者出售之商品或劳务 

1.不得不正当地要求加盟店经营者仅出售指定商品或劳务或根据交易对象限制出售商品或劳务的行为。 

2.但不限制加盟店经营者出售之商品或劳务时难以保护加盟总部的商标权和维持商品或劳务的一致性之事实被客观认定,且加盟总部提前通过信息公开书将该事实告知给加盟店经营者后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属于限制加盟店经营者出售之商品或劳务的行为。 

禁止强制要求遵守营业地区 

1.不得采取不正当地附加条件或强制要求加盟店经营者遵守营业地区的行为。 

2.但由加盟总部指定加盟店经营者的营业据点地区或加盟店经营者在所在营业地区完成销售责任时允许其在营业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销售的情况,或加盟店经营者欲在所在营业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销售时令其向该地区的加盟店经营者支付广告宣传费等相当于促销费用的一定补偿金的情况不属于强制要求遵守营业地区的行为。 

禁止其他限制加盟店经营者之营业活动的行为 

1.不得采取其他类似于上述行为的不正当地限制加盟店经营者之营业活动的行为。 

2.但不限制加盟店经营者之营业活动时难以保护加盟总部的商标权和维持商品或劳务的一致性之事实被客观认定,且加盟总部提前通过信息公开书将该事实告知给加盟店经营者后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属于限制加盟店经营者之营业活动的行为。 

3. 滥用交易地位:加盟总部不得利用其交易地位采取对加盟店经营者不利的下列不正当行为(「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2条第1项第3号)。但不允许采取下列行为时难以保护加盟总部的商标权和维持商品或劳务的一致性之事实被客观认定,且加盟总部提前通过信息公开书将该事实告知给加盟店经营者后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允许采取下列行为。

类型 

具体基准 

禁止强制采购 

不得采取强制加盟店经营者采购或租赁与加盟项目的经营无关或超过经营所需量的设施、设备、商品、劳务、原材或辅材等行为。 

禁止不正当的强制行为 

不得采取不正当地强制要求加盟店经营者提供经济利益或承担费用的行为。 

禁止不正当地设定或更改合同条款 

不得采取设定或更改加盟店经营者难以履行或不利于加盟店经营者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更新过程中以相比于原来的交易条件或其他加盟店经营者之交易条件明显不利的条件设定或更改合同条件的行为。 

禁止干涉经营 

无正当理由不得采取强制要求与特定人共同运营加盟店的行为。 

禁止强制设定销售目标 

不得采取不正当地设定销售目标并强制要求加盟店经营者达成的行为。 

禁止不利行为 

不得采取其他类似于上述行为的对加盟店经营者不正当且不利的行为。 

4. 不正当地赋予损失赔偿义务的行为:加盟总部不得采取相比于合同的目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下列事项规定的基准,收取过重违约金等不正当地赋予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赔偿义务的行为。(「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2条第1项第5号及「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附表2第4号)

类型 

具体基准 

设置或收取过重违约金的行为 

不得采取相比于合同终止过程与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归责事由程度、合同剩余期限的程度、中途终止合同后加盟总部与后续加盟店经营者签订合同而通常需要的预期时间相应的损失额等,设置不正当的过重违约金签署合同或收取的行为。 

不得采取相比于商品或劳务的款项支付延迟时的延迟过程、正常交易惯例等,设置不正当的过重逾期赔偿金签署合同或收取的行为。 

转嫁赔偿消费者损失之义务的行为 

不得采取在合同中规定因加盟总部供应给加盟店经营者的物品存在货源瑕疵而发生消费者损失时不正当地要求加盟店经营者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义务的行为。 

其他不正当地赋予损失赔偿义务的行为 

其他类似上述设置、收取过重违约金或转嫁消费者损失赔偿义务之行为。即不得将损失赔偿义务不正当地赋予加盟店经营者或将应当由加盟总部承担的损失赔偿义务转嫁给加盟店经营者的行为。 

5. 其他不公正交易行为:加盟总部不得采取通过引诱其他竞争加盟总部的加盟店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对自己的加盟店经营者的营业或其他竞争加盟总部的加盟项目造成不利的行为等可能阻碍公正交易的行为。(「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2条第1项第6号及「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附表2第5号)
违反制裁措施
- 对加盟店经营者采取不公正交易行为的加盟总部将被公正交易委员会处以责令改正、罚款等处分。(「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及第41条第2项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