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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加盟店经营补偿合同等
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等签订
- 为了补偿加盟店经营者的损失,加盟总部可签订下列合同(以下简称“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等”)。(《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5条2第1项)
· 保险合同
· 为保证支付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补偿金而签订的机构债务支付保证合同
· 与互助组织签订的互助合同
- 欲签订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的加盟总部为签订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等而提交的销售额等资料,不得提交虚假材料。(《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5条2第3项)
- 加盟总部在签订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时,应当达到加盟店经营者所受损失的合理赔偿水平。(《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5条2第4项)
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等条件
- 加盟总部签订的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等应当满足下列事项。(《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5条2第7项及《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6条2)
· 内容应当为就加盟总部不履行加盟费退还义务等而产生的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进行补偿之事宜
· 被保险人、债权人或受益人应当为与加盟总部签订或计划签订加盟合同的加盟店经营者或由加盟店经营者指定者
· 合同金额应当为预置加盟费以上之金额
· 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加盟店经营者表明意愿的方法或给加盟店经营者施加过重的证明责任
· 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定损失补偿的范围或保险人、保证人、互助组织或加盟总部的责任
· 合同期限应当为2个月以上,并允许加盟店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可以轻易终止合同以保证其不会受到损失
· 不得设定可能带给加盟店经营者无法预期的危险或损失的条款或对其不合理且不利的条款
· 规定保险金、保证金或互助金可由与加盟总部签订或计划签订加盟合同的加盟店经营者或由加盟店经营者指定者直接领取
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等标志使用
- 签订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的加盟总部有权使用代表该事实的标志。(《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5条2第5项)
- 未签订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的加盟总部不得使用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等签订标志,亦不得制作或使用与此类似的标志。(《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5条2第6项)
※ 未签订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等而使用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的签订标志,或制作或使用与此类似标志的加盟总部,将被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41条第3项第3号)
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补偿金的支付
- 因签订加盟店经营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等而有义务向加盟店经营者支付损失补偿金的机构应当在发生该支付事由时,第一时间予以支付。若有延迟,应当一并支付逾期赔偿金。(《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5条2第2项)

加盟店经营者的 

1. 装修施工方面的瑕疵和费用征收过多 

2. 原辅材的不正当定价 

3. 商圈分析失败 

4. 广告费的不正当申请 

5. 物品等供应延迟 

6. 侵犯营业地区及设置类似加盟店 

7. 教育质量差、新商品开发不足等 

 

<来源:公正交易委员会加盟项目交易(http://www.ftc.go.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