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书的提供
加盟总部等信息公开书提供义务
- 加盟总部(包括加盟地区总部或加盟中介招募加盟店经营者的情况)应当采用内容证明邮件等下列能够客观确认提供时间点的方法将已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信息公开书提供给潜在加盟者。(《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7条第1项及《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6条第1项)
· 加盟总部向潜在加盟者直接提供或邮寄信息公开书的方法
※ 这种情况,应当拟定(①至③项由潜在加盟者亲自填写)包含下列所有事项的书面材料提供给潜在加盟者。
① 已收到信息公开书之事实,收到日期和场所
② 潜在加盟者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③ 潜在加盟者的署名或签名盖章
④加盟总部的署名或签名盖章
· 采用能够确认信息公开书提供时间点的内容证明邮件提供给潜在加盟者的方法
· 加盟总部利用通讯网上传信息公开书内容后,将该事实告知潜在加盟者的方法(应当提供该潜在加盟者和加盟总部确认信息公开书内容读取时间的系统)
· 加盟总部向潜在加盟者的电子邮件发送包含信息公开书内容的电子文档的方法(需采用能够确认电子邮件发送时间和接收时间的方法)
※ 潜在加盟者通过上述③和④的方式接收信息公开书的情况,加盟总部应当采取能够印刷或打印为文件形态的措施。(《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6条第1项但书)
- 为了方便潜在加盟者,加盟总部可针对部分必要的信息公开事项拟写单独的说明书文件提供给潜在加盟者。此时,该说明书中的信息公开事项目录应当同样包含在信息公开书中。(《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6条第2项)
- 提供邻近加盟店现状文件
· 加盟总部向潜在加盟者提供信息公开书时,应当一并提供距离潜在加盟者计划开店位置最近的10家加盟店(截至提供信息公开书的时间点,潜在加盟者计划开店位置所属的广域地方自治团体内营业中的加盟店数不满10个时,则为该广域地方自治团体内的所有加盟店)之现状文件,包括这些加盟店的商号、所在地和电话号码信息。(《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7条第2项正文)
※ 加盟总部向潜在加盟者提供信息公开书时,若计划开店位置尚未确定,则应当在确定后立即提供。(《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7条第2项但书)
提供发生变更的重要事项
- 加盟总部提供信息公开书后,若于签订加盟合同之前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则应当采用直接或邮寄提供,传递电子文件等方式将变更内容第一时间告知给潜在加盟者。(《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6条第3项)
未提供信息公开书等禁止行为
未提供信息公开书等禁止行为
- 加盟总部未将已注册信息公开书和邻近加盟店现状文件提供给潜在加盟者,或自信息公开书提供之日起14天(潜在加盟者就信息公开书咨询律师或加盟交易商的情况为7天)以内的情况,不得采取向潜在加盟者收取加盟费或签订加盟合同的行为。(《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7条第3项)
※ 这里的“收取加盟费的行为”指的是潜在加盟者首次在预置机构预置加盟费的日期或与加盟总部协商首次预置的日期。(《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7条第3项第1号)
※ 加盟费预置相关的详细内容可参考本资料的<加盟费的预置-加盟费的预置-预置加盟费>部分。
违反制裁措施
- 违反此规定而收取加盟费或签订加盟合同的加盟总部可能受到责令改正和罚款处分,被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33条第1项、第35条及第41条第3项第2号)
禁止提供虚假、夸张信息等
禁止提供虚假、夸张信息等
- 加盟总部向潜在加盟者提供信息时,不得采取下列行为。(《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9条第1项、第2项及《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8条)
· 虚假、夸张的信息提供行为:提供违背事实的信息或夸大事实提供的行为
1. 在无客观根据的情况夸大潜在加盟者的预期收益状况,或违背事实让人误以为加盟总部保障最低收益等方法提供信息的行为
2. 就潜在加盟者计划开店位置所在商圈的分析等事项提供尚未确认为事实的信息的行为
3. 就加盟总部未取得的知识产权,以让人误以为加盟总部取得的方法提供信息的行为
4. 类似上述情况,违背事实或夸大事实提供信息并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定和公示的行为
· 欺瞒性信息提供行为:对签订、维持合同有重大影响之事实以隐瞒或缩小的方法提供信息的行为
1. 将未包含重要事项的信息公开书提供给潜在加盟者的行为
2. 就加盟总部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方提供给加盟店经营者的金钱、商品或劳务等支持,以让人误以为所有情况都给予支持的方法提供信息的行为
3. 类似上述情况,对签订、维持合同有重大影响之事实的方法以隐瞒或缩小提供信息并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定和公示的行为
信息的书面提供等
- 加盟总部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加盟店经营者提供下列信息。(《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9条第3项)
· 潜在加盟者的预期销售额、收益、销售总利润、纯利润等未来预期收益状况相关的信息
· 加盟店经营者的销售额、收益、销售总利润、纯利润等过去收益状况和未来预期收益状况相关的信息
- 符合下列情况的加盟总部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应当将预期销售额范围及其计算依据以书面形式(以下简称“预期销售额计算书”)提供给潜在加盟者。(《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9条第5项及《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9条第5项)
· 不属于中小企业的加盟总部
· 以前一年度末为基准,与加盟总部签订或维持合同的加盟店经营者(加盟总部拥有多个营业标志的情况,限定为使用同一营业标志的加盟店经营者)数为100个以上的加盟总部
※ 预期销售额范围指由潜在加盟者计划开店地点自营业开始日算起一年内预期可以达到的销售额最低值和最高值决定的范围。此时,最高预期销售额不得超过最低预期销售额的1.7倍。(《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9条第3项)
※ 加盟总部应当在加盟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保管预期销售额计算书。(《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9条第6项)
※ 建议使用公正交易委员会规定的预期销售额计算书标准格式。(《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9条第7项)
- 加盟总部提供上述信息时,应当在加盟总部的事务所置备下列用作该信息计算依据的资料。(《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9条第4项及《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9条第1项)
· 用于当前收益或预期收益计算的事实依据和预测的相关资料
· 以下资料将作成为当前收益或预期收益计算的依据
1. 将成为计算依据的加盟项目店铺(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数量
2. 相对相应加盟项目的全体店铺数量,符合ga目规定的店铺数量
3. 符合ga目规定的各店铺与店铺预选地点之间的距离
· 最近一定时期内,以等同于加盟总部或加盟中介标示或说明的当前收益或预期收益的水平提高收益的加盟店经营者数量及其比例(应当标示“最近一定时期”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 潜在加盟者或加盟店经营者在加盟总部的营业时间内,可随时阅览置备的材料。(《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9条第4项)
违反制裁措施
- 向潜在加盟者提供虚假、夸张信息或欺瞒性信息的加盟总部,将被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3亿韩元以下的罚金。(《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41条第1项)
- 未向潜在加盟者或加盟店经营者以书面形式提供一定信息,以及未置备可供阅览的资料或不配合资料要求的加盟总部,将被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的行政罚款。(《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43条第6项第2号及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