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项目的概念
加盟项目的概念
- “加盟项目”是指加盟总部与加盟店经营者之间的一种持续性交易关系,即加盟店经营者向加盟总部支付加盟费作为使用加盟总部的商标、服务商标、商号、招牌等营业标志,按照一定的质量标准或经营方式出售商品(包括原材与辅材)或劳务并接受加盟总部就经营或营业活动等提供的支持、教育和管控的代价。(「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条第1号)
基本商业行为
- 加盟项目(特许经营)是“允许使用商号、商标等而产生的经营相关行为”,属于基本商业行为的一种。(《商法》第46条第20号)
加盟项目的条件
- 加盟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条第1号)
· 加盟总部允许加盟店经营者使用营业标志
√ 不管与营业标志商标注册与否,只要是第三方能够独立识别的标志即可。
· 加盟店经营者按照一定的质量标准或经营方式出售商品或劳务
√ 加盟总部仅向加盟店经营者供应与主项目无关的商品等情况不属于加盟项目。
· 加盟总部就经营与营业活动等提供支持、教育和管控
√ 未遵循加盟总部的经营方针时,若未产生任何损失,则不属于加盟项目。
· 支付加盟费作为使用营业标志、总部对经营与营业活动等提供支持和教育的代价
√ 加盟总部以高于批发价格的价格向加盟店经营者供应物品也属于支付加盟费的情况。
· 持续性交易关系
√ 仅提供暂时性支持的情况不属于加盟项目。
加盟项目与类似概念的区分
- 应注意下列形态的商业交易或商人不属于“加盟项目”对象。
· 受托交易人:以本人名义出售而产生的利益或损失归属他人,本人则根据出售收取一定手续费者。(《商法》第101条)
· 代理商:不是本人进行商业交易,而是代理其他商人做交易或以中介方式辅助经营者。(《商法》第87条)
· 连锁项目:直营(指在本人所有或租赁的店铺中通过本人亲自负责和计算,直接经营店铺的情况)相同业种的多家零售店铺或向相同业种的多家零售店提供持续性经营指导并供应商品原材料或劳务的项目。(《流通产业发展法》第2条第6号)
加盟项目的当事人
潜在加盟者
- “潜在加盟者”指为了签订加盟合同,与加盟总部或加盟地区总部商谈或协商的人。(《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条第4号)
加盟店经营者
- “加盟店经营者”指为了经营加盟项目,获得加盟总部赋予的加盟店运营权的经营者。即潜在加盟者与加盟总部签订加盟合同后,便成为加盟店经营者。(《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条第3号)
加盟总部
- “加盟总部”指向加盟店经营者赋予加盟店运营权的经营者(《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2条第2号)。加盟总部直接管理众多加盟店经营者存在困难时,还会下设地区加盟总部。
加盟项目相关法令的适用范围
「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的适用例外情况
- 加盟费总额或年销售额符合下列情况时,不适用「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3条、《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5条第1项及第2项)
· 加盟店经营者自首次支付加盟费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加盟总部支付的加盟费总额不超过100万韩元的情况
· 加盟总部的年销售额未满5000万韩元[如果是开设并运营依照与相关加盟事业相同的品质标准或营业方式销售商品或劳务的直营店(指加盟总部的责任和计算下直接运营的店铺),该直营店销售额也包含在5000万韩元中]的情况
※ 但与加盟总部签订合同的加盟店经营者数为五个以上的情况除外。(《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5条第5项)
· 加盟总部在开始加盟项目之前,设立与该加盟项目相同质量标准或经营方式出售商品或劳务的直营店并运营一年以上时,年销售额不满2亿韩元(包括直营店的销售额)的情况
※ 这种情况的金额计算遵循下列标准。(《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5条第3项及第4项)
类别
|
内容
|
加盟总部开始加盟项目超过一年
|
① 加盟总部若制定损益计算表,则为上一年度损益计算表上的销售额
|
② 加盟总部若不制定损益计算表,则为过去两个征税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上征税标准和免税进口额相加之后的金额
|
加盟总部开始加盟项目未超过一年
|
自项目开始到最后一次提交增值税申报表为止的增值税申报表(未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以增值税预定申报表为准)上征税标准相加后的金额作为②的金额
|
例外适用规定
- 即使上述加盟费总额或年销售额未达到一定金额或规模,也适用下列「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的部分规定。(《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3条、《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施行令》第5条第1项及第2项)
· 禁止加盟总部向潜在加盟者或加盟店经营者提供虚假、夸张信息的行为相关规定(《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9条)
· 加盟费退还相关规定��《加盟项目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