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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停业、歇业申报
停业、歇业申报事由
- 营业者在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应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进行申报。但在停业期间未满1个月或重新开始营业时除外(《化妆品法》第6条第1款)。
· 停业或歇业时
· 歇业后重新开业时
提交资料
- 化妆品制造商、化妆品责任营销商及定制型化妆品营销商在停业、歇业或歇业后欲重新营业时,应向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厅长提交附件第11号格式之停业、歇业或再开业申报单(包含电子文件形式申报单)并附上化妆品制造业营业执照、化妆品责任营销业营业执照或定制型化妆品营销业申报单(仅限于停业或歇业)(《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5条第1项及附件第11号格式)。
- 按上述规定申报停业或歇业者欲依据《增值税法》第8条第8项规定同时申报停业或歇业时,需一并提交停业·歇业申报单和《增值税法施行规则》附件第9号格式的申报单。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厅长在收到申报单后应立即送交至管辖税务局局长(包含利用信息通信网络发送,下同)(《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5条第2项)。
- 管辖税务局长在收到依据《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3条第5项的停业·歇业申报单时应立即送交至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厅长(《化妆品实施规则》第15条第3项)。
依据《增值税法》申报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时取消注册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在化妆品制造商或化妆品责任营销商依据《增值税法》第8条向管辖税务局长提交停业申报或管辖税务局长注销营业执照时可取消注册(《化妆品法》第6条第2款)。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为取消注册可在必要时可要求管辖税务局长提供化妆品制造商或化妆品责任营销商的停业与否相关信息。收到请求的管辖税务局长需依据《电子政府法》第39条提供化妆品制造商或化妆品责任营销商的停业与否相关信息(《化妆品法》第6条第3款)。
申报受理与否通知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在受理停业申报或歇业申报当天起7天内需向申报人通告受理与否(《化妆品法》第6条第4款)。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未在期限内通知申报人申报受理与否或依据民愿处理相关法令的处理期限延期内容时,视相应期限(依据民愿处理相关法令的处理期限延期或再延期时指相应处理期限)结束的第二天受理申请(《化妆品法》第6条第5款)。
未申报者相关处罚
- 未进行停业、歇业、再开业申报者将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罚款(《化妆品法》第40条第1款第5项)。
※ 罚款标准可通过《化妆品法施行令》附表2确认(《化妆品法施行令》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