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化妆品相关纠纷程序
受害救济程序
- 若发生化妆品相关纠纷的,则有以下三种解决方法:① 消费者与卖家协商解决;② 消费者团体等第三方机构斡旋·调合·仲裁;③ 司法诉讼。
<受害救济程序>
① 自律处理(自发性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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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 ---------------→ 卖家 不满处理、损失赔偿要求 (处理基准:《解决消费者纠纷的基准》和《处理化妆品不满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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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不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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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商谈·受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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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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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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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团体和行政机构 地方自治团体消费生活中心 韩国消费者院 消费者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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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 少额案件审判 支付命令 民事调解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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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合不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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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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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整委员会 消费者纠纷调整委员会 自律纠纷调整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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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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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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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 少额案件审判 支付命令 民事调解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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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消费者与企业间亲自协商解决
有关化妆品的消费者纷争解决标准
- 化妆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纷争时,为顺利解决并制定具体协商或劝告标准而制定了《消费者纷争解决标准》。依据《消费者纷争解决标准》的化妆品相关纷争解决标准如下(《消费者纷争解决标准》第3条及附表2第38项)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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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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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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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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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异物质混入 2) 含量不适合 3) 变质和腐败 4) 逾保质期 5) 容量不足 6) 质量·性能·功能不良 7) 容器不良所致事故 8) 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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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产品交换或者退货退款 o 产品交换或者退货退款 o 产品交换或者退货退款 o 产品交换或者退货退款 o 产品交换或者退货退款 o 产品交换或者退货退款 o 治疗费、经费和日失所得赔偿 o 治疗费、经费和日失所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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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治疗费:仅限于根据皮肤科医生的诊断和处方所进行的治疗。但是,此应与化妆品有因果关系,任意的、以整容·美容为目的的除外。 * 日失所得:仅限于已证明其受害导致用户无法获得所得的情形。若无法证明其款额的,则以市场劳动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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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索赔处理标准(大韩化妆品协会自律规章)
- 大韩化妆品协会以《消费者基本法》、《化妆品法》及相关个别法律为基准,为快速准确地处理化妆品相关消费者索赔请求而制定了《化妆品索赔处理自律规章》(《化妆品索赔处理自律规章》第1项)。
※ “化妆品索赔”是指商品交易中发生数量、品质、包装等违约情况时,消费者向制造商、销售商或流通商提出损失赔偿和异议的情况(《化妆品索赔处理自律规章》第3-1项)。
- 收到化妆品索赔请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化妆品索赔处理自律规章》第6-3项)。
· 换货、退款处理(《化妆品索赔处理自律规章》第6-3-1项)
√ 产品本身有缺陷或不良时可用相同产品进行交换。
√ 无法用相同产品进行交换时,用类似产品(价格比为1:1)进行交换。
√ 消费者希望退货时按购买价格进行退款。此时需以购买产品时的收据为依据,没有收据时以正常交易价格为基准支付。
· 损失赔偿(《关于处理化妆品不满的自律规约》第6-3-2号)
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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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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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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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产品缺陷、瑕疵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则赔偿其损害。 2. 属于1.的赔偿,仅限于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 ① 有消费者不满物品的且其领取途径和制造或进口途径明确的; ② 使用不满产品的身体部位有皮肤过敏反应等损害的; ③ 医生判断不满产品和症状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的。 3. 赔偿规模:根据因消费者所受伤害产生或会产生的治疗费来计算: ① 治疗费是医院所发收据为准;药价则是以处方为准; ② 不是以治疗为目的,而是有美容和其他目的的,则不予以赔偿。但是,卖家和消费者之间另行协商的除外。 4. 卖家投pl保险的,则与保险公司商量赔偿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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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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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产品缺陷、瑕疵而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则赔偿其损失。 2. 赔偿规模:根据消费者实际损失规模来计算。 ① 物品受损或亡失的:以购买物品时所领的收据为准,考虑使用时间来折旧计算; ② 没有收据的,则以通常交易价格为准。 3. 卖家投pl保险的,则与保险公司商量赔偿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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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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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修复因不满产品而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失而支付的交通费的赔偿 1. 以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费用来计算; 2. 公交车、地铁和的士等通常交通工具为准。如,租赁汽车、长途打的等,超越通常范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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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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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缺陷、瑕疵而给消费者造成薪金、收入损失的,则赔偿其损失。 1. 消费者应当根据书面材料来证明不满产品与薪金、收入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2. 赔偿基准 ① 有固定收入者:根据能够证明收入的材料来计算; ② 收入不明确者:根据政府(劳动部)每年提供的“全产业城市劳动者薪金基准”来计算。 3. 赔偿规模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4. 关于其他事宜,应当根据通常的社会惯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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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消费者保护机关或法院解决
通过机关请求受害赔偿
- 依据上述纷争解决标准却未能达成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时,纷争当事人可向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市知事和道知事、韩国消费者院院长或消费者团体请求受害赔偿(《消费者纷争解决标准》第2条)。
<通过机构进行受害救济的程序>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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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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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 受害救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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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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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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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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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消费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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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劝告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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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调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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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合不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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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修理、退货、家还、赔偿、 退款等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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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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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院临时救助步骤、支付命令等解决
- 申请小额案件审判
· 纷争金额为3千万韩元以下时可通过用低额费用快速处理案件的小额案件审判请求赔偿(《小额案件审判法》第2条第1款及《小额案件审判规则》第1条2正文)。
- 申请支付命令
· 在民事纷争中对于向债权人(消费者)支付金钱或相同种类代替品或支票等有价证券的请求无辩论或判决直接下达支付命令的简易诉讼程序叫做督促程序(《民事诉讼法》第462条)。
·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无需传唤纷争当事人也无辩解程序,仅用当事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理,因此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费用较低且不限定请求金额,可以请求较大的金额(《民事诉讼法》第467条)。
- 提出民事调解
· 民事调解是法官或法院调解委员会听取纷争当事人的主张并审核相关资料等事项后,通过主导当事人协商调解快速解决纷争的制度(《民事调解法》第1条)。
- 起诉(民事诉讼、消费者团体诉讼)
· 通过协商或调解、支付命令等方法却仍未得到受害赔偿的消费者可最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纷争。
· 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消费者团体、事业团体、非盈利团体可代替个别消费者向法院提出针对侵害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益的企业违法行为的禁止、中止请求诉讼(《消费者基本法》第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