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危害隐患化妆品的回收、报废命令
回收、报废等命令
-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厅长在判断所出售、保管、陈列、制造或进口的化妆品或其原料、材料等(以下简称“物品”)违反安全容器、包装等(《化妆品法》第9条)、营业禁止(《化妆品法》第15条)或销售禁止(《化妆品法》第16条第1款)相关规定,并判断存在有害国民健康的危害时,应立即命令相应营业者、销售商或其他从事化妆品业务者采取物品回收、报废等措施(《化妆品法》第23条第1项)。
-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厅长在判断所出售、保管、陈列、制造或进口的物品危害或可能危害国民健康时,可命令相应营业者、销售商或其他从事化妆品业务者对相应物品采取回收、报废等措施(《化妆品法》第23条第2项)。
回收计划报告
- 接到回收、报废等命令的营业者、销售商或其他从事化妆品业务者需提前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提交回收计划(《化妆品法》第23条第3款)。
物品报废或处分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命令相关公务员采取物品报废或其他必要处分(《化妆品法》第23条第4款)
· 接到回收命令却不履行时
· 出于国民保健需采取紧急措施时
物品回收、报废流程等
- 有关物品回收、报废流程、计划及事后措施等适用营业者对危害化妆品的主动回收流程(《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5款及施行规则第27条)
回收、报废等命令违反者相关处罚
- 违反上述命令或拒绝、妨碍、逃避相关公务员的检查、回收或处分时将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罚款(《化妆品法》第38条第3项)。
※ 法人代表、法人或个人代理人、受雇人及其他员工在其法人或个人业务方面采取上述违反行为时,将对违反者本人及其法人或个人也处以相同罚款。但,法人或个人为防止违反行为而对相应业务予以高度注意和监督时除外(《化妆品法》第39条)。
危害化妆品的公布
危害化妆品公布命令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命令相应营业者公布事实(《化妆品法》第23条2第1款)。
· 收到依据危害化妆品回收计划的(《化妆品法》第5条之2第2项)回收计划报告时
· 收到依据回收、报废命令等的(《化妆品法》第23条第3项)回收计划报告时
登载危害发生事实
- 收到公布命令的营业者应立即在依据《新闻等振兴相关法律》第9条第1款注册的全国范围内普及的1个以上普通日刊新闻(指当天印刷、发行的新闻版面)及相应营业者官网内登载危害发生事实或下列事项,并登载于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官网(《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8条第1项正文)。
· 化妆品回收相关标题
· 产品名称
· 回收对象化妆品的制造编号
· 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限(包括并列标注的制造年月日)
· 回收事由
· 回收方法
· 回收的营业者名称
· 回收的营业者电话号码、地址及其他必要内容
※ 危害化妆品公布文具体制定方法可通过《化妆品法施行规则》附表6确认(《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8条第2款)。
- 但,危害性等级为3级的化妆品可省略在相应日报刊登(《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8条第1项但书)。
通告公布结果
- 完成公布的营业者需向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厅长通告包含下列内容的公布结果(《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8条第3款)。
· 公布日期
· 公布媒体
· 公布次数
· 公布文复印件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