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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存在危害隐患化妆品的回收、报废命令
回收、报废等命令
-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厅长在判断所出售、保管、陈列、制造或进口的化妆品或其原料、材料等(以下简称“物品”)违反安全容器、包装等(《化妆品法》第9条)、营业禁止(《化妆品法》第15条)或销售禁止(《化妆品法》第16条第1款)相关规定,并判断存在有害国民健康的危害时,应立即命令相应营业者、销售商或其他从事化妆品业务者采取物品回收、报废等措施(《化妆品法》第23条第1项)。
-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厅长在判断所出售、保管、陈列、制造或进口的物品危害或可能危害国民健康时,可命令相应营业者、销售商或其他从事化妆品业务者对相应物品采取回收、报废等措施(《化妆品法》第23条第2项)。
回收计划报告
- 接到回收、报废等命令的营业者、销售商或其他从事化妆品业务者需提前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提交回收计划(《化妆品法》第23条第3款)。
物品报废或处分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命令相关公务员采取物品报废或其他必要处分(《化妆品法》第23条第4款)
· 接到回收命令却不履行时
· 出于国民保健需采取紧急措施时
物品回收、报废流程等
- 有关物品回收、报废流程、计划及事后措施等适用营业者对危害化妆品的主动回收流程(《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5款及施行规则第27条)
※ 回收、报废流程等相关内容可通过本文中的《营业者主动回收危害化妆品》确认。
回收、报废等命令违反者相关处罚
- 违反上述命令或拒绝、妨碍、逃避相关公务员的检查、回收或处分时将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罚款(《化妆品法》第38条第3项)。
※ 法人代表、法人或个人代理人、受雇人及其他员工在其法人或个人业务方面采取上述违反行为时,将对违反者本人及其法人或个人也处以相同罚款。但,法人或个人为防止违反行为而对相应业务予以高度注意和监督时除外(《化妆品法》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