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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化妆品相关报告、检查、命令等
报告与检查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在判断为必要时可命令营业者、销售商或其他化妆品业务从事人员进行必要的报告,或命令相关公务员前往制造车间、营业地点、仓库、销售场所及其他化妆品处理场所检查设施、相关账簿或文件及其他物品或向相关人员进行提问(《化妆品法》第18条第1款)。
※ 此时相关公务员需向相关人员提示证明权限的证物(《化妆品法》第18条第1款)。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为检查化妆品品质或确认安全标准、包装等记载、标注事项符合规定与否可能回收少量物品进行检查。由化妆品监视公务员回收物品或化妆品时应向被回收人提示回收证(《化妆品法》第18条第2款,《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5条及附件第15号文件)。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可指定化妆品业团体(《化妆品法》第17条)或相关业务执行机关对化妆品的销售、标注和广告、品质等进行监控(《化妆品法》第18条第3款及《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6条)。
纠正命令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判断为有必要时可向《化妆品法》违反者下达纠正命令(《化妆品法》第19条)。
检查命令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判断为有必要时可命令营业者依据《食品及医药品领域试验、检查等相关法律》第6条第2款第5项接受化妆品试验、检查机关的检查(《化妆品法》第20条)。
改建命令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判断化妆品制造商的设施不符合《化妆品法》第3条第2款的设施标准或过于陈旧、污损而存在所制造的化妆品出现安全、品质方面问题的隐患时,可命令化妆品制造商进行设施改建并下达部分或全部设施禁止使用命令直到改建完毕(《化妆品法》第22条)。
报告、检查、命令等违反者相关处罚
- 违反上述报告与检查、纠正命令、检查命令、改建命令(《化妆品法》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2条)或拒绝、妨碍、逃避相关公务员的检查、回收或处分时将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罚款(《化妆品法》第38条第3项)。
※ 法人代表、法人或个人代理人、受雇人及其他员工在其法人或个人业务方面采取上述违反行为时,将对违反者本人及其法人或个人也处以相同罚款。但,法人或个人为防止违反行为而对相应业务予以高度注意和监督时除外(《化妆品法》第39条)。
- 违反上述报告命令(《化妆品法》第18条)未进行报告者将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罚款(《化妆品法》第40条第1款第6项)。
※ 罚款标准可通过《化妆品法施行令》附表2确认(《化妆品法施行令》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