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化妆品
禁止制造、进口、销售等
禁止营业
- 任何人都不能以下列任一内容为目的(包括以进口代办型交易为目的的介绍、授予)出售化妆品或制造、进口、保管、陈列(《化妆品法》第15条)。
1. 未接受审查或提交报告书的功能性化妆品(《化妆品法》第4条)
2. 全部或部分内容物腐败的化妆品
3. 受病原体微生物污染的化妆品
4. 异物混入或附着的化妆品
5. 化妆品内含有禁止使用的原料(《化妆品法》第8条第1款或第2款)或不符合流通化妆品安全管理标准的化妆品
6. 含有犀牛角或虎骨及其提取物的化妆品
7. 在存在保健卫生危害隐患的非卫生条件下或在不符合化妆品制造商的设施标准(《化妆品法》第3条第2款)下生产的化妆品
8. 容器或包装不良而存在保健卫生危害隐患的化妆品
9. 伪造、更改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限(《化妆品法》第10条第2款第6项,包括并列标注的制造年月日)的化妆品
10. 模仿食品的形态、气味、颜色、大小、容器及包装等而有可能误作为食品食用等的化妆品
※ 出口产品除外
▪ 不在国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产品不适用化妆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化妆品法》第8条)而依据进出口规定(《化妆品法》第30条)。
禁止流通销售进行动物试验的化妆品等
- 化妆品责任营销商(指化妆品责任营销业注册人)及针对型化妆品营销商禁止流通、销售实施依据《实验动物相关法律》第2条第1项的动物实验(以下简称“动物实验”)的化妆品,或使用进行动物实验的化妆品原料制造(包括委托制造)或进口的化妆品。其中,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时可忽略(《化妆品法》第15条之2第1项)。
· 对依据《化妆品法》第8条第2款的保存剂、色素、防晒剂等使用受限的原料指定使用标准或依据同条第3款对存在国民保健危害隐患的化妆品原料进行危害评价所需要的情况
· 不存在动物代替实验法(指不使用动物的实验方法及不得已使用动物但尽量减少使用数量或减轻痛苦的获得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认可的实验方法)而需要进行动物实验的情况
· 为出口化妆品而依据出口对象国的法令需进行动物实验的情况
· 依据进口对象国法令需在产品开发中进行动物实验的情况
· 将依据其他法令实施动物实验后开发的原料用于化妆品制造的情况
· 其他无法进行动物实验代替实验的情况且获得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认可的情况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需尽全力开发动物代替实验方法,并为了化妆品责任营销商等灵活运用动物代替实验法而采取必要措施(《化妆品法》第15条2第2款)。
禁止出售
- 任何人都不能出售或以出售为目的对下列任一种化妆品进行保管或陈列(《化妆品法》第16条第1款)。
1. 未进行营业注册者制造的化妆品或制造、进口后进行流通、销售的化妆品
2. 未申报营业人员销售的定制型化妆品
3. 未配置定制型化妆品调剂管理师而销售的定制型化妆品
4. 违反化妆品标注事项、价格标注及记载、标注时的注意事项(《化妆品法》第10条至第12条)的化妆品或可能与医药品混淆的记载、标注不明确的化妆品
5. 不以销售为目的,为产品宣传、促销等供消费者测试、使用而制造或进口的化妆品(仅限于面向消费者出售的化妆品)
6. 损毁、伪造或更改包装及记载、标注事项的化妆品(排除为销售定制型化妆品而有必要的情况)

样品、非卖品相关注意事项

 

① 样品、非卖品禁止销售。

 

▪ 《化妆品法》严格禁止出售不以销售为目的,为产品宣传、促销等供消费者测试、使用而制造或进口的化妆品(仅限于面向消费者出售的化妆品)或以出售为目的进行保管、陈列。(《化妆品法》第16条第1款第3项)。

 

② 样品、非卖品应仅用于测试用途。

 

▪ 样品、非卖品是以购买化妆品之前为确认是否适合消费者的肌肤而进行测试为目的少量提供的产品,包装上仅标注有化妆品的名称、化妆品制造商商号、样品或非卖品字样。因此建议不要保管太久,按目的仅用于提前测试的用途。

 

▪ 使用样品、非卖品进行测试时建议涂抹于耳后、手脚等部位并观察一天内的肌肤反应。

 

 

<来源:食品医药品安全处,《研究化妆品》, 40页>

※ 出口产品除外
▪ 不在国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产品不适用上述2.及3.内容】而依据进出口规定(《化妆品法》第30条)。
禁止小分量出售
- 任何人(不包括通过定制型化妆品调剂管理师进行销售的定制型化妆品营销商及《化妆品法》第2条第3号之2的na目但书规定的化妆品中以少量分装销售为目生产的化妆品的营销商)不得将化妆品容器内的内容物分量出售(《化妆品法》第16条第2项)。
※ 出口产品除外
▪ 不在国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产品不适用上述规定而依据进出口规定(《化妆品法》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