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有机化妆品的概念
什么是天然化妆品?
- “天然化妆品”是指含有动植物由来原料的符合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规定标准的化妆品(化妆品第2条第2项2)。
什么是有机化妆品?
- “有机化妆品”是指富含有机原料、动植物由来原料的符合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规定标准的化妆品(化妆品第2条第3项)。
天然、有机化妆品的认证及流程
天然、有机化妆品认证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为了诱导天然化妆品和有机化妆品的品质提升同时给消费者提供更准确的产品信息,可以对符合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指定标准的天然化妆品和有机化妆品进行认证(《化妆品法》第14条2第1款)。
申请认证
- 欲获得天然化妆品或有机化妆品认证的化妆品制造商、化妆品责任营销商或研究机关等需向指定认证机关提交天然、有机化妆品认证申请书并添附以下资料申请认证【《化妆品法》第14条2第2款,《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3条2第1款,《天然化妆品及有机化妆品认证机关指定及认证等相关规定》第7条第1款及附件第5号文件】。
· 申请认证的产品中使用的原料信息
· 申请认证的产品的制造工序、容器、包装及保管等相关信息
※ 天然、有机化妆品认证机关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出于提高认证业务效率的需求,可指定具备必要专业人力和设施的机关或团体为认证机关并委托认证业务(《化妆品法》第14条2第4款)。
认证机关的审查
- 认证机关在受理认证申请并对天然化妆品或有机化妆品是否符合认证标准进行审查后需向申请人通报结果(《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3条2第2款)。
认证事项变更时的报告义务
- 获得天然化妆品或有机化妆品认证者(以下简称“认证企业”)在①认证产品名称变更或②出售认证产品的责任营销商变更时需向获得认证的认证机关提交认证事项变更申请书并添附以下资料(《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3条2第3款,《天然化妆品及有机化妆品认证机关指定及认证等相关规定》第8条第1款及附件第7号文件)。
· 认证书原件
· 认证产品名称变更:记载认证产品名称变更事由的资料
· 出售认证产品的责任营销商变更:证明责任营销商变更的资料
· 认证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证明变更的名称或地址的资料
认证有效期
- 认证的有效期为获得认证当天起3年(《化妆品法》第14条3第1款)。
- 认证企业欲延长认证有效期时需在有效期截止90天之前向获得认证的认证机关提交天然、有机化妆品有效期延长申请书并添附以下资料(《化妆品法》第3条第2款,《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3条2第4款正文,《天然化妆品及有机化妆品认证机关指定及认证等相关规定》第9条第1款及附件第5号文件)。
· 认证书原件
· 证实获得认证的产品符合最新认证标准的资料
- 进行认证的认证机关停业、停止业务或因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无法进行延期申请时可向其他认证机关提交申请(《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3条2第4款附带条款)。
取消认证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在获得认证的化妆品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时应取消认证(《化妆品法》第14条2第3款)。
· 利用虚假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得认证的情况
· 不符合认证标准的情况
※ 其他天然化妆品及有机化妆品认证机关的指定、运营及认证相关必要事项可通过《天然化妆品及有机化妆品认证机关指定及认证等相关规定》确认。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在取消认证时需进行听证(《化妆品法》第27条)。
天然、有机化妆品认证标识
认证标识
- 获得认证的化妆品可标注一下认证标识(《化妆品法》第14条第1款,《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3条2第5款及附表5之2第1项)。
认证标识方法
- 图案的大小可根据用途和包装材料大小按相同倍率调节,可用印刷或刻印等方法标注(《化妆品法施行规则》附表5之2第2项)。
未认证的化妆品禁止标注
- 任何人都禁止在未获得认证的化妆品标注上述标识或类似标识(《化妆品法》第14条4第2款)。
违反天然、有机化妆品标识时的处罚
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标注时的处罚
- 以下违反者将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款。按情况徒刑和罚款可能同时执行(《化妆品法》第36条第1项第2号之2、第2号之3、第2号之4及第36条第2项)。
· 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者(《化妆品法》第14条2第3款第1项)
· 在未获得认证的化妆品中标注认证标识或类似标识者(《化妆品法》第14条4第2款)
有效期满却继续标注时的处罚
- 在认证有效期已过的化妆品中标注认证标识者将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罚款(《化妆品法》第38条第2项2)。
双罚制
- 法人代表、法人或个人代理人、受雇人及其他员工在其法人或个人业务方面采取上述违反行为时,将对违反者本人及其法人或个人也处以相同罚款。但,法人或个人为防止违反行为而对相应业务予以高度注意和监督时除外(《化妆品法》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