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注、广告内容的实证
营业者的实证义务
- 营业者需要对本人所标注、广告的内容中的事实相关内容进行事实证明(《化妆品法》第14条第1款)。
标注、广告实证对象
- 标注、广告实证对象为依据化妆品的包装或化妆品广告媒体、手段(《化妆品法施行规则》附表5第1项)的标注、广告中,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判断为存在违背事实或期满消费者或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而需要实证的标注、广告(《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1款)。
要求提交实证资料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认为判断营业者的标注、广告是否存在违背事实或期满消费者或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时需要实证时可提示具体内容并要求相应营业者或销售者提交相关资料(《化妆品法》第14条第2款)。
实证资料提交期间
- 营业者必须在接到实证资料提交通知日起15天以内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提交相应实证资料。在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认可正当事由时可延期提交(《化妆品法》第14条第3款)。
※ 拒绝提交实证资料的情况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要求提交实证资料时依据《标注、广告的公正化相关法律》等其他法律可拒绝回应其他机关的资料提交要求,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对于所提交的实证资料在存在依据《标注、广告的公正化相关法律》等其他法律的其他机关的资料要求时,在没有特殊事由的条件下必须回应(《化妆品法》第14条第5款及第6款)。
实证资料的范围及条件
- 化妆品制造商及化妆品责任营销商需提交的实证资料范围及条件如下(《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2款)。
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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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资料的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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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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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适用测试资料、人体外测试资料或相同水准以上的调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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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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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品设定、提问内容、提问方法必须与调查目的或统计方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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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实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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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实证的测试或调查方法必须为学术界普遍认可或相关产业领域内普遍认可的方法,并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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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资料提交方法
- 营业者在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提交实证资料时需填写以下事项并添附证明资料(《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3项)。
· 实证方法
· 测试、调查机关的名称、代表人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
· 实证内容与结果
· 实证资料为营业机密而不愿公开时的内容和事由
※ 化妆品标注、广告实证所需的详细内容可通过《化妆品标注、广告实证相关规定》确认(《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4款)。
化妆品标注、广告的中止命令
未提交实证资料时的标注、广告中止命令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在向营业者要求提交实证资料却未在期限内提交并持续进行标注、广告时应下达标注、广告行为中止命令直到提交实证资料(《化妆品法》第14条第4款)。
违反中止命令相关处罚
- 未遵循上述中止命令时将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按情况徒刑和罚款可能同时执行(《化妆品法》第37条第1款)。
※ 法人代表、法人或个人代理人、受雇人及其他员工在其法人或个人业务方面采取上述违反行为时,将对违反者本人及其法人或个人也处以相同罚款。但,法人或个人为防止违反行为而对相应业务予以高度注意和监督时除外(《化妆品法》第39条)。
※ 出口产品除外
▪ 不在国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产品不适用产品标注、广告内容实证相关内容而依据进出口规定(《化妆品法》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