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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化妆品标注、广告的范围及遵守事项
广告的概念
- “广告”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声音、音响、影像、网络、印刷物、招牌及其他方法显示或宣传化妆品相关信息的行为(《化妆品法》第2条第9项)。
化妆品广告的媒体或手段
- 化妆品广告的媒体或手段如下(《化妆品法》第13条第2款,《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2条及附表5第1项)。
· 报刊、广播或杂志
· 宣传单、手册、样品或入场券
· 网络或电脑通信
· 海报、招牌、霓虹灯、广告气球或电子屏幕
· 视频、唱片、书籍、刊物、电影或话剧
· 访问广告或实演广告
· 自身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的包装
· 其他与上述媒体或手段类似的媒体或手段
化妆品标注、广告时的遵守事项
- 营业者进行化妆品标注、广告时的遵守事项如下(《化妆品法》第13条第1款、第2款,《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22条及附表5第2项)。
· 禁止用可能与医药品混淆的内容、产品名称及功效等进行标注、广告。
· 禁止用并非功能性化妆品、天然化妆品或有机化妆品却在产品名称、制造方法、功效等方面用可能与功能性化妆品、天然化妆品或有机化妆品混淆的内容进行标注、广告。
· 禁止用医生、牙科医生、韩医生、药师、医疗机关、研究机关或其他人(清真化妆品、天然化妆品或有机化妆品等认证、保证机关中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指定的机关除外)指定、公认、推荐、指导、研究、开发或使用产品的内容或存在暗示意义的内容进行标注、广告。其中符合化妆品、功能性化妆品、天然化妆品及有机化妆品(《化妆品法》第2条第1项至第3项)定义的人体适用测试结果通过相关学会发表等被公认时可在其范围内引用相关文献,此时需准确传达所引用文献的原意,并注明研究人的姓名、文献名称和发表日期。
· 禁止用可能对外国产品和国内产品产生混淆的内容进行标注、广告。
· 禁止用没有和国外进行技术合作却用国外技术合作等内容进行标注、广告。
· 与竞争商品作比较的标注和广告必须准确提示比较对象和基准,仅对客观确认的内容进行标注、广告,禁止使用呈排他色彩的“最佳”或“最优”等绝对性表现进行标注、广告。
· 禁止用并非属实或部分属实却可能混淆消费者的判断或期满消费者或可能受到期满感的内容进行标注、广告。
· 禁止在品质、功效等方面尚未得到客观证实的前提下进行广告或用超出《化妆品法》第2条第1项的化妆品范围的内容进行标注、广告。
· 禁止用低俗或给人带来厌恶感的表现、图案、照片等进行标注、广告。
· 禁止用表现或暗示化妆品内含有全球濒临灭种危机加工品的内容进行标注、广告。
· 禁止用不分青红皂白的诽谤其他产品或具有诽谤嫌疑的内容进行标注、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