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容器、包装等使用义务和标准
什么是安全容器与包装?
- “安全容器与包装”是指采用5岁以下儿童难以操作的安全设计的容器或包装(《化妆品法》第2条第4项)。
安全容器、包装等使用义务
- 化妆品责任营销商及定制型化妆品营销商在出售化妆品时为防止发生儿童误用化妆品等危害事故应使用安全容器与包装(《化妆品法》第9条第1项)。
需使用安全容器、包装的产品
- 需使用安全容器、包装的产品如下。其中一次性产品、容器口部分为按压泵或扳机设计的喷雾容器、压缩喷雾容器(烟雾剂产品等)等除外(《化妆品法》第9条第2款及《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8条第1款)。
· 含丙酮的洗甲水及卸甲油
· 儿童用精油等各独立包装内含10%以上烃类且运动粘度为21Cst(40摄氏度基准)以下的非乳状液态产品
· 各独立包装内含5%以上水杨酸甲酯的液态产品
安全容器、包装的标准
- 安全容器与包装应采用成人容易操作但5周岁以下儿童无法操作的设计(《化妆品法》第9条第2款及《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8条第2款全段)。
※ 操作难易度具体标准及试验方法可通过《儿童保护包装对象工业品安全标准》确认(《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8条第2款后段)。
※ 出口产品除外
▪ 不在国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产品不适用产品安全容器、包装等相关规定(《化妆品法》第9条)而依据进出口规定(《化妆品法》第30条)。
违反安全容器、包装使用义务及标准的化妆品的回收与回收、报废命令
化妆品的回收
- 营业者在得知违反安全容器、包装等标准(《化妆品法》第9条)而存在危害或可能危害国民健康的危险时,应立即回收相应化妆品或采取回收相关措施(《化妆品法》第5条之2第1项)。
回收、报废命令
-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厅长在判断所出售、保管、陈列、制造或进口的化妆品或其原材料(以下统称“物品”)违反相关规定,并存在有害国民健康的危害时应立即命令营业者、销售者或其他从事化妆品业务者采取物品回收、报废等措施(《化妆品法》第23条第1项)。
安全容器、包装使用义务及标准违反者相关处罚
违反者处罚
- 违反安全容器、包装使用义务及标准等相关规定者将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按情况徒刑和罚款可能同时执行(《化妆品法》第37条第1款及第2款)。
双罚制
- 法人代表、法人或个人代理人、受雇人及其他员工在其法人或个人业务方面采取上述违反行为时,将对违反者本人及其法人或个人也处以相同罚款。但,法人或个人为防止违反行为而对相应业务予以高度注意和监督时除外(《化妆品法》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