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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安全容器、包装等使用义务和标准
什么是安全容器与包装?
- “安全容器与包装”是指采用5岁以下儿童难以操作的安全设计的容器或包装(《化妆品法》第2条第4项)。
安全容器、包装等使用义务
- 化妆品责任营销商及定制型化妆品营销商在出售化妆品时为防止发生儿童误用化妆品等危害事故应使用安全容器与包装(《化妆品法》第9条第1项)。
需使用安全容器、包装的产品
- 需使用安全容器、包装的产品如下。其中一次性产品、容器口部分为按压泵或扳机设计的喷雾容器、压缩喷雾容器(烟雾剂产品等)等除外(《化妆品法》第9条第2款及《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8条第1款)。
· 含丙酮的洗甲水及卸甲油
· 儿童用精油等各独立包装内含10%以上烃类且运动粘度为21Cst(40摄氏度基准)以下的非乳状液态产品
· 各独立包装内含5%以上水杨酸甲酯的液态产品
安全容器、包装的标准
- 安全容器与包装应采用成人容易操作但5周岁以下儿童无法操作的设计(《化妆品法》第9条第2款及《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8条第2款全段)。
※ 操作难易度具体标准及试验方法可通过《儿童保护包装对象工业品安全标准》确认(《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8条第2款后段)。
※ 出口产品除外
▪ 不在国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产品不适用产品安全容器、包装等相关规定(《化妆品法》第9条)而依据进出口规定(《化妆品法》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