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原料使用标准
化妆品原料的使用限制
- 2012年全面修订的《化妆品法》规定了化妆品内禁止使用的原料和限制使用的原料,对于其他原料则转换为了在化妆品责任营销商能够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的否定列表(negative list)方式。
- 以法令内容为依据,化妆品制造商和责任营销商必须在能够确保原料安全性的前提下开发和使用各类化妆品原料,化妆品消费者也由此受到了远离人体有害原料的保护。
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原料相关使用标准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需指定并告示禁止用于化妆品制造的原料。另外对于防腐剂、色素、紫外线隔离剂等需限制使用的原料应指定并告示相关使用标准,进行指定和告示的原料以外的防腐剂、色素、紫外线隔离剂等将严禁使用(《化妆品法》第8条第1款及第2款)。
※ 化妆品原料使用标准相关告示
▪ 化妆品内禁止使用的原料可通过《化妆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附表1确认(《化妆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第3条)。
▪ 化妆品内限制使用的原料及其使用标准可通过《化妆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附表2确认(《化妆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第4条)。
▪ 化妆品内可使用的化妆品色素种类、标准及试验方法可通过《化妆品色素种类、标准及试验方法》附表1及附表2确认(《化妆品色素种类、标准及试验方法》第3条至第5条)。
原料使用标准安全性检验、变更申请等
原料使用标准安全性的定期检验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需以5年为周期对指定、告示的原料使用标准安全性进行检验,对指定、告示的原料使用标准安全性进行检验时需事先选定安全性检验对象后实施,并可根据结果对指定、告示的原料使用标准进行变更(《化妆品法》第8条第5款,《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7条2第1、第2款)
原料使用标准变更申请等
- 化妆品制造商、化妆品责任营销商或依据《基础研究振兴及技术开发支援相关法律》第6条第1款及第14条第2款的大学、研究机关或研究所可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申请指定、告示未经指定和告示的原料使用标准或变更原有的原料使用标准(《化妆品法》第8条第6款及《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7条3第1款,第9条第1款)。
- 欲申请上述变更时需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提交原料使用标准指定(变更指定)申请书(包括电子文件格式申请书)并添附以下资料(包括电子文件)(《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7条3第1款及附件第13项第2号文件)。
· 所有提交资料的摘要
· 原料的来源、开发经过、国内外使用标准及使用现况等相关资料
· 原料特点相关资料
· 安全性及有效性相关资料(有效性相关资料仅限于有关联的前提下提交)
· 原料标准及试验方法相关试验成绩单
申请内容的可行性审查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在受理上述申请后需审查其内容的可行性,可行性被认可后对原料的使用标准进行指定、告示或变更。此时应通过书面向申请人告知审查结果(《化妆品法》第8条第7款)。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在判断提交资料不充分时需明示具体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完善资料。此时申请人可在完善日起60天以内追加提交资料或申请完善期限延期(《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7条3第2款)。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需在申请人提交资料当天(或申请人提交完善资料日)起180天之内向申请人发送原料使用标准指定(变更指定)审查结果通知书(《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7条3第3款及附件第13项第3号文件)。
※ 流通化妆品的安全管理标准
▪ 其他流通化妆品的安全管理标准相关事项可通过《化妆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第5条确认(《化妆品法》第8条第8款)。
※ 出口产品除外
▪ 不在国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产品不适用化妆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化妆品法》第8条)而依据进出口规定(《化妆品法》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