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责任营销管理人及定制型化妆品调剂管理师的培训
安全性确保及品质管理教育义务
- 责任营销管理人及定制型化妆品调剂管理师须按下列分类每年接受化妆品安全性确保及品质管理相关培训(《化妆品法》第5条第5项及《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4条第1项):
· 首次培训:自从事之日起6个月内(但是,若资格考试合格之日在从事之日前1年内,则视为已接受首次培训)
· 进修培训:以接受首次培训之日为准,每年1次(但是,资格考试合格之日在从事之日前1年内时,以自资格考试合格之日起1年当天为准,每年1次)
违反教育义务人处以罚款
- 违反上述教育命令且不接受教育时,将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化妆品法》第40条第1项第4号)。
※ 罚款标准可通过《化妆品法施行令》附表2确认(《化妆品法施行令》第16条)。
营业者相关教育
化妆品相关法令及制度相关教育命令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认可防止国民健康危害的必要性时可命令化妆品制造商、化妆品责任营销商及定制型化妆品营销商(以下简称“营业者”)接受与化妆品相关法令及制度(包括化妆品安全性确保及品质管理相关内容)相关的教育(《化妆品法》第5条第6项)。
教育命令对象
- 培训命令对象符合下列任一项的营业者(《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4条第2项)。
· 违反禁止营业相关事项(《化妆品法》第15条)的营业者
· 未遵守《化妆品法》而被下达纠正命令(《化妆品法》第19条)的营业者
· 违反遵守事项(《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1条第1项)的化妆品制造商
· 违反遵守事项(《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2条)的化妆品责任营销商
· 违反遵守事项(《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2条之2)的定制型化妆品营销商
教育缓期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在教育命令对象因自然灾害、疾病、怀孕、分娩、事故及出差等事由无法接受教育时可下达缓期命令(《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4条第3款)。
- 欲申请教育缓期者需向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厅长提交教育缓期申请书并添附证明资料(《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4条第4款及《化妆品法令、制度等教育实施机关指定及教育相关规定》附件第6号文件)。
- 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厅长在审核教育缓期申请书后应发放教育缓期确认书(《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4条第5款及《化妆品法令、制度等教育实施机关指定及教育相关规定》附件第7号文件)。
员工接受教育
- 在接受教育对象为两人以上的场所从事化妆品制造业、化妆品责任营销业或定制型化妆品营销业时,可在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员工中指定负责人并接受教育(《化妆品法》第5条第7项及《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4条第6项)。
· 定制型化妆品调剂管理师
· 责任营销管理人
· 依据《化妆品法施行规则》附表1的品质管理标准从事品质管理业务的员工
※ 其他与化妆品法令、制度等教育实施机关指定、化妆品安全性确保及品质管理相关教育必要事项可通过《化妆品法令、制度等教育实施机关指定及教育相关规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