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制造商遵守事项
化妆品制造商的遵守事项
- 化妆品制造商在与化妆品制造相关的记录、设施、器具等管理方法和对原材料、成品等试验、检查、验证实施方法及义务等方面,需遵守如下事项(《化妆品法》第5条第1款及《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2条第1款)。
· 依据《化妆品法施行规则》附表1品质管理标准,遵循化妆品责任营销商的指导、监督及要求。
· 记录并保管制造管理标准书、产品标准书、制造管理记录簿及品质管理记录簿(包括电子文件格式)。
· 卫生管理制造车间、设施及器具,防止发生污染。
· 定期检验并管理化妆品制造设施及器具,确保不影响正常工作。
· 工作车间内严禁放置可能发生危害的物品,确保车间内无有害于健康或环境的有害物质。
· 向化妆品责任营销商提交制造管理标准书、产品标准书、制造管理记录簿、品质管理记录簿中必要的品质管理相关事项。但,属于下列任一情况时可不用提交。
√ 化妆品制造商同为化妆品责任营销商时
√ 化妆品制造商进行产品设计、开发、生产的方式,在不影响品质及安全管理的范围内属于化妆品制造商和化妆品责任营销商之间的营业秘密时
· 在原材料入库至成品出库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试验、检查或验证。
· 委托进行制造或品质检验时对受托人进行严格管理监督,接收制造及品质管理相关记录进行维持、管理。
优秀化妆品制造管理标准
- 除上述遵守事项之外,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可向制造商建议遵守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规定的优秀化妆品制造管理标准(《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2条第2款)。
※ 优秀化妆品制造管理相关标准可通过《优秀化妆品制造及品质管理标准》确认。
对遵守优秀化妆品制造管理标准的制造商的支援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可向遵守优秀化妆品制造管理标准的制造商提供如下支援(《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2条第3款)。
· 适用优秀化妆品制造管理标准相关的专业技术及培训
· 适用优秀化妆品制造管理标准相关咨询
· 适用优秀化妆品制造管理标准相关设施、设备等改造、维修
化妆品责任营销商遵守事项
化妆品责任营销商的遵守事项
- 化妆品责任营销商在化妆品品质管理标准、责任营销售后安全管理标准、品质检验方法及实施义务、安全性及有效性相关信息等报告及安全对策准备义务等方面,须遵守以下事项(《化妆品法》第5条第2款及《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1条)。
1. 遵守《化妆品法施行规则》附表1的品质管理标准
2. 遵守《化妆品法施行规则》附表2的责任营销售后安全管理标准
3. 保管由制造商提供的产品标准书及品质管理记录簿(包括电子文件格式)
4. 对进口化妆品记录如下事项或制定、保管添附的进口管理记录表
① 产品名称或在国内流通时使用的名称
② 原料成分规格及含量
③ 制造国、制造公司名称及制造公司所在地
④ 功能性化妆品审核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⑤ 制造及销售证书(依据《对外贸易法》第12条第2款综合公告的进出口条件确认机关证实与具备制造及销售证书的化妆品责任营销商进口的化妆品一致,并由依据《保健环境研究院法》第2条的保健环境研究院、依据《食品及医药品领域试验、检查等相关法律》第6条的化妆品试验及检查机关或依据《药事法》67条成立的社团法人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依据化妆品责任营销商定制的品质管理标准进行检查并具备试验成绩单时可省略)
⑥ 韩文产品说明书样本
⑦ 最初进口年月日(通关年月日)
⑧ 各制造编号的进口年月日及进口量
⑨ 各制造编号的品质检验年月日及结果
⑩ 销售点、销售年月日及销售量
5. 按制造编号实施彻底的品质检验后流通,当化妆品制造商与化妆品责任营销商一致或向下列任一机关(《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6条第2款第2项)等委托品质检验并具备各制造编号的品质检验结果时可省略品质检验。
√ 依据《保健环境研究院法》第2条的保健环境研究院
√ 具备原材料及成品品质检验所需实验室的制造商
√ 依据《食品及医药品领域试验、检查等相关法律》 第6条的化妆品试验及检验机关
√ 依据《药事法》第67条成立的社团法人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
6. 委托进行化妆品制造或向具备原材料及成品品质检验所需实验室的制造商(《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6条第2款第2项第2目)委托品质检验时,需对受托人进行严格管理监督,接收制造及品质管理相关记录进行维持、管理,并对最终产品进行严格的品质管理。
7. 在上述5.前提下,流通并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化妆品法施行令》第2条第2项第3目)化妆品责任营销业注册人在制造国制造公司的品质管理标准通过国家间的相互认证并证实为优秀化妆品制造管理标准以上时,可省略国内品质检验。此时制造国制造公司的品质检验试验成绩单由品质管理记录簿代替。
8. 依据上述7.流通并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化妆品法施行令》第2条第2项第3目)化妆品责任营销业注册人拒绝对进口化妆品进行品质检验时,将依据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的指示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申请对进口化妆品制造商的实地调查。
※ 实地调查所需的申请流程、提交资料及评价方法等可通过《进口化妆品品质检验免除相关规定》确认。
9. 依据上述7.经认证的进口化妆品制造公司的品质管理标准为优秀化妆品制造管理标准以下而上述7.认证被取消时,应依据上述5.进行品质检验。
※ 认证取消相关详细内容可通过《进口化妆品品质检验免除相关规定》确认。
10. 流通并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化妆品法施行令》第2条第2项第3目)化妆品责任营销业注册人应遵守依据《对外贸易法》的进出口要求,并利用依据《促进电子贸易相关法律》的电子贸易文件提交标准通关预定报告。
11. 得知与产品相关的对国民保健产生直接影响的安全性、有效性相关新资料、信息内容(包括使用化妆品导致的副作用案例等)时须依据《化妆品安全性信息管理规定》进行报告并准备必要的安全对策。
12. 以下任一成分含量达0.5%以上的产品需将相应安全性试验资料保存至最终生产产品的使用有效期到期日起1年。
√ 视黄醇(维生素A)及其衍生物
√ 抗坏血酸(维生素C)及其衍生物
√ 生育酚(维生素E)
√ 过氧化物
√ 酵素
※ 进口代办型化妆品责任营销业适用除外
▪ 以进口代办型交易(仅限于电子商务交易)为目的进行化妆品介绍、授予营业的(《化妆品法施行令》第2条第2项第3目)化妆品责任营销业注册人仅适用于上述1.、2.、4.中的①, ③, ⑦, ⑩及10.事项(《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1条)。
化妆品生产业绩等报告
- 化妆品责任营销商应在每年的2月份以内,通过大韩化妆品协会等依据《化妆品法》第17条成立的化妆品业团体(包括根据《药事法》第67条组建的药业团体)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汇报过去一年的生产业绩或进口业绩(《化妆品法》第5条第5项前段及《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3条第1项)。
※ 与化妆品责任营销商的生产业绩、进口业绩以及化妆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清单汇报相关内容可通过《化妆品生产、进口业绩及原料清单汇报相关规定》确认。
- 化妆品责任营销商需汇报化妆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清单截止化妆品开始流通、销售。汇报清单变更时也相同(《化妆品法》第5条第4款后段及《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3条第2款)。
※ 依据《促进电子贸易相关法律》,利用电子贸易文件提交标准通关预定报告并进口的化妆品责任营销商可省略上述进口业绩及原料清单汇报(《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3条第3项)。
-针对型化妆品营销商应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通过化妆品业团体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汇报过去一年销售的针对型化妆品中使用的原料清单(《化妆品法》第5条第6项及《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3条第2项)。
针对型化妆品营销商的遵守事项
针对型化妆品营销商必须遵守的事项
- 针对型化妆品营销商(指申报针对型化妆品营销业的商家)不得随意混合和分装流通或销售至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化妆品法》第5条第3项)。
- 针对型化妆品营销商必须在针对型化妆品卖场的设施和器具管理方法、有义务遵守混合和分装安全管理标准、有义务对混合和分装的内容物及原料进行说明这三个方面遵守下列事项(《化妆品法》第5条第3项及《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2条之2)。
·定期检查并管理针对型化妆品卖场的设施和器具,确保不存在卫生保健问题
·遵守下列混合和分装安全管理标准
1. 进行混合和分装前,确认混合和分装时所使用内容物或原料的质量报告
2. 进行混合和分装前,洗手或进行手部消毒(但是,如果混合和分装时佩戴一次性手套,则可忽略这点)
3. 进行混合和分装前,确认装有混合和分装产品的包装容器是否受到污染
4. 针对混合和分装时使用的装置或器具等,在使用前检查其卫生状况,使用后进行清洗,使其不受污染
5. 如果是与上述1~4项类似的其他情况,遵守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规定并公示的事项,以确保混合和分装安全
·拟写并保管包含下列事项的针对型化妆品销售明细(包括电子文档形式的销售明细)
1. 制作编号
2.保质期及开封后保质期
3. 销售日期及销售量
·销售针对型化妆品时,向消费者说明下列各项
1. 混合和分装所使用的内容物和原料的内容及特点
2. 使用针对型化妆品时的注意事项
·出现使用针对性化妆品产生副作用的案例时,立即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报告
报告针对型化妆品的使用原料清单
- 针对型化妆品营销商应根据《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3条,每年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报告1次针对型化妆品所使用的所有原料清单(《化妆品法》第5条第6项)。
违反遵守事项时的处罚
违反者处罚
- 违反上述化妆品制造商、化妆品责任营销商及针对型化妆品营销商须遵守的事项者,将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化妆品法》第38条第1号)。
※ 法人代表、法人或个人代理人、受雇人及其他员工在其法人或个人业务方面采取上述违反行为时,将对违反者本人及其法人或个人也处以相同罚款。但,法人或个人为防止违反行为而对相应业务予以高度注意和监督时除外(《化妆品法》第39条)。
未汇报生产业绩时处以罚款
- 未汇报化妆品生产业绩或进口业绩、化妆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清单等(《化妆品法》第5条第4款)时将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罚款(《化妆品法》第40条第1款第3项)。
※ 罚款标准可通过《化妆品法施行令》附表2确认(《化妆品法施行令》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