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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店创业与运营
申报营业继承
营业继承事由
- 营业者转让营业权、死亡,或发生法人合并时,相应受让人、继承人或合并后的存续法人或合并时成立的法人继承原营业者的地位。(《食品卫生法》第39条第1项)
申报营业者地位继承
- 继承营业者地位者须在1个月以内,向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自治区区厅长申报继承营业事实。(《食品卫生法》第39条第3项)
※ 违反此规定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食品卫生法》第97条第1号)
- 欲申报营业者地位继承事实者须向申报政府机关提交营业者地位继承申报表和其他必要的书面材料。(《食品卫生法》第39条第3项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8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