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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店创业与运营
变更或注销申报事项
小菜店营业者在营业申报事项发生变更或关闭营业时,须进行申报。
- 欲从事即时制作加工销售业者在申报事项发生变更或关闭营业时,须按照营业类型或营业场所向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自治区区厅长(以下简称“申报政府机关”)进行申报。(《食品卫生法》第37条第4项后段、《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5条第1项第2号及第26条)
※ 违反此规定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食品卫生法》第97条第1号),营业者将根据《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89条及附表23 II.1.第10号规定受到整改命令、设施修缮命令、停业或关闭营业场所等处分。(《食品卫生法》第71条、第74条及第75条第1项第7号)
- 欲关闭营业者不得在停业等行政制裁处分期间和执行处分程序期间(从《行政程序法》第21条规定的事先通知处分时间至处分完成这一期间)申报注销(《食品卫生法》第37条第8项)。
变更申报方法
- 欲申报变更者须自发生变更之日起7天以内,向申报政府机关提交变更申报表、营业申报证和其他必要材料。(《食品卫生法》第37条第4项后段、《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6条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3条、第42条第1项)
注销申报方法
- 欲申报注销者须向许可政府机关、申报政府机关或登录政府机关提交营业许可证、营业申报证或营业登录证。(《食品卫生法》第37条第4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4条第1项)
- 管辖税务署署长将收到的注销申报送交给相应许可政府机关、申报政府机关或登录政府机关时,视为已提交注销申报表。(《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4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