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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水产加工品的原产地标示
原产地标示对象
- 农水产物或其加工品的进口者、生产加工后出货或销售(包括邮售)者或以销售为目的保管陈列者须标示①农水产物、②农水产物加工品(不包括在韩国国内加工的加工品)或③农水产物加工品(限在韩国国内加工的加工品)原料的原产地。(《农水产物原产地标示等相关法律》第5条第1项及《农水产物原产地标示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3条第1项)
视为标示原产地的情况
- 符合下列任意一种情况视为已标示原产地。(《农水产物原产地标示等相关法律》第5条第2项)
1. 有《农水产物质量管理法》第5条规定之标准规格品标示的情况
2. 有《农水产物质量管理法》第6条规定之优秀管理认证标识或《农水产物质量管理法》第14条规定之质量认证品标示的情况
3. 有《农水产物质量管理法》第24条规定之履历跟踪管理标示的情况
4. 有《农水产物质量管理法》第34条规定之地理性标示的情况
5. 有《食品产业振兴法》第22条之2或《关于水产食品产业的培育及扶持的法律》第30条规定之原产地认证标示的情况
6. 有《对外贸易法》第33条规定之进出口农水产物或进出口农水产物加工品之原产地标示的情况
7. 依照其他法律标示农水产物的原产地或农水产物加工品原料的原产地的情况
违反制裁措施
- 违反上述规定而未标示原产地时,将被处以5万韩元以上、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农水产物原产地标示等相关法律》第18条第1项第1号及《农水产物原产地标示等相关法律施行令》附表2第2号1目)
※ 其他原产地标示对象的标示方法可参考《农水产物原产地标示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附表4第2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