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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店创业与运营
试验检查机构的检查
出入、检查、收样等
- 为了防止食品等的危害、管理食品等的卫生和维持营业秩序,必要时,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包括地方食品及医药品安全厅厅长)、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特别自治市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自治区区厅长可按照如下区分采取相应措施。(《食品卫生法》第22条第1项及《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12条)
√ 要求营业者或其他有关者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或其他资料
√ 命令相关公务员出入营业场所(包括事务所、仓库、生产区、储存区、销售区以及其他类似场所),对以销售为目的或用于营业的食品等或营业设施等进行检查
√ 无偿带回上述检查所需的最少量食品等
√ 命令相关公务员阅览经营相关账簿或书面材料
※ 违反此规定而拒绝、妨碍或逃避相关人员检查、出入或收样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食品卫生法》第97条第2号)
试验检查机构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有权指定专业、有效地执行试验或检查工作的机构。(《食品医药品领域的试验或检查等相关法律》第6条第1项、《食品医药品领域的试验或检查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3条及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