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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店创业与运营
回收危害食品等
回收危害食品等的义务
- 以销售为目的制作、加工、分装、进口或销售食品等的营业者在知道相应食品等违反《食品卫生法》第4条(禁止危害食品等的销售等)、第5条(禁止带病动物肉等的销售等)、第6条(禁止尚未公示标准或规格之化学合成品等的销售等)、第7条第4项(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相关标准与规格)、第8条(禁止销售或使用有毒器具等)、第9条第4项(器具、容器和包装相关标准和规格)、第12条之2第2项(基因重组食品等的标示)或《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第4条第3项(标示的标准)或第8条第1项(禁止不正当的标示或广告行为)时,须立即对流通中的相应食品等采取回收或回收所需必要措施。(《食品卫生法》第45条第1项前段、《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8条第2项和《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第15条)。
※ 违反上述规定而未采取回收措施的营业者将受到吊销营业许可或取消登录、停业或关闭营业场所处分。(《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第14号、《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89条及附表23 II.1.第12号)
- 但,如果是遵循《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进口的食品等,且报告义务者和该食品等的进口者为同一人时,则须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进行报告。(《食品卫生法》第45条第1项但书)
- 回收对象食品等的标准由《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表18规定。(《食品卫生法》第45条第3项和《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8条第1项)
危害食品等的回收计划与流程等
- 回收计划须包含下列事项。(《食品卫生法》第45条第3项和《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9条第1项)
· 产品名、制造日期、消费期限
· 回收计划量(须根据被判明为危害食品等的当时,相应食品等的消费量和消费期限等计算
· 回收事由
· 回收方法
· 回收期限与预估所需时间
· 对回收食品等的废弃等处理方法
· 告知国民回收事实的方法
- 申报政府机关在收到营业者报告的回收计划后,须立即采取下列措施。(《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9条第2项)
· 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通报回收计划。申报政府机关总负责人为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则须经过市道知事。
·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73条第1项规定,命令该营业者公布回收计划
· 为了确认相应的违反事实,对正在流通的相应回收食品等实施检查
- 已报告回收计划的营业者须回收相应危害食品等并立即将回收结果报告给申报政府机关(《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9条第3项)。
减免回收危害食品等营业者的行政处分
- 对于切实履行回收危害食品等所需措施的营业者,可依据下列规定减免由相应食品等带来的《食品卫生法》第75条或第76条规定之行政处分。(《食品卫生法》第45条第2项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1条)
· 回收《食品卫生法》第45条第1项后段的回收计划规定之回收计划量的4/5以上的情况:免除针对相应违反行为的行政处分
· 已回收回收计划量的1/3以上的情况:《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4项及第76条第2项规定的行政处分标准为关闭营业场所时,处分尺度为停业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行政处分标准为停业或停止生产品目、品目类时,处分尺度减至停业处分期的2/3以下。
· 已回收回收计划量的1/4以上、不足1/3的情况:行政处分标准为关闭营业场所时,处分尺度为停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行政处分标准为停业或停止生产品目、品目类时,处分尺度减至停业处分期的1/2以下。

针对停业处分的行政争讼

Q. 经营的小菜店受到了停业处分,我觉得很委屈。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A. 受到行政处分的小菜店营业者可针对行政厅的处分或不作为提起要求取消或更改处分的行政审判(《行政审判法》第3条第1项),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