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危害食品等的销售等
禁止危害食品等的销售等
- 任何人不得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采集、制作、进口、加工、使用、烹饪、储存、分装、运输或陈列下列任何一种食品、食品添加物、器具、容器或包装(以下简称“食品等”)。(《食品卫生法》第4条)
· 因腐烂、变质或夹生导致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等
· 包含或沾有,或可能包含或沾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等(但,不包括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认定为对人体健康无危害可能性的情况)
· 因已被或可能被致病微生物污染导致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等
· 不洁净或被混入或添入其他物质,或因其他事由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等
· 《食品卫生法》第18条规定之须接受安全性审核的农畜水产物等中,未接受安全性审核或经安全性审核被认定为不适合食用的食品等
· 禁止进口或未遵循《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第20条第1项规定申报进口的食品等
· 由非营业者加工、制作或分装的食品等
违反制裁措施
- 违反上述规定时,相应产品将被废弃(《食品卫生法》第72条第1项),营业者将受到营业停业、关闭营业场所(《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第1号、《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89条及附表23 II.1.第1号)或罚款处分(《食品卫生法》第82条第1项及第83条第1项第1号)。
禁止带病动物等的销售等
禁止销售等的疾病
- 任何人不得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采集、制作、进口、加工、使用、烹饪、储存、分装、运输或陈列带有或可能带有下列任意一种疾病的动物或因该疾病死亡之动物的肉、骨、奶、脏器或血液。(《食品卫生法》第5条、《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条)
· 《畜产物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3第1号3目之禁止屠宰对象规定所列的家畜传染病
· 李氏杆菌病、沙门氏菌病、巴氏杆菌病、旋毛虫病
违反制裁措施
- 违反上述规定时,相应产品将被废弃(《食品卫生法》第72条第1项),营业者将受到关闭营业场所(《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第1号、《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89条及附表23 II.1.第2号)或罚款处分(《食品卫生法》第82条第1项及第83条第1项第2号)。
禁止尚未规定标准或规格的化学合成品等的销售等
销售禁用化学合成品等的行为
- 任何人都不得采取下列任何一种行为。但,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经《食品卫生法》第57条规定之食品卫生审议委员会审议后认定为对人体健康无危害可能性的情况除外。(《食品卫生法》第6条)
· 将属于未规定标准规格之化学合成品的添加物和含有该添加物的物质作为食品添加物使用的行为
· 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制作、进口、加工、使用、烹饪、储存、分装、运输或陈列含上述食品添加物之食品的行为
※ 食品添加物相关标准或规格由《食品添加物标准与规格》(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公告)规定。
违反制裁措施
- 违反上述规定时,相应产品将被废弃(《食品卫生法》第72条第1项),营业者将受到关闭营业场所(《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第1号、《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89条及附表23 II.1.第3号)或罚款处分(《食品卫生法》第82条第1项及第83条第1项第2号)。
禁止使用有毒器具等
禁止使用有毒器具等
- 不得在营业过程中使用包含或沾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器具、容器或包装,或者直接接触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后会产生有害影响并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器具、容器或包装。(《食品卫生法》第8条)
违反制裁措施
- 违反上述规定时,相应产品将被废弃(《食品卫生法》第72条第1项),营业者将受到营业停业、关闭营业场所(《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第1号、《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89条及附表23 II.1.第5号)或罚款处分(《食品卫生法》第82条第1项及第83条第1项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