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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店创业与运营
禁止危害食品等的销售等
禁止危害食品等的销售等
- 任何人不得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采集、制作、进口、加工、使用、烹饪、储存、分装、运输或陈列下列任何一种食品、食品添加物、器具、容器或包装(以下简称“食品等”)。(《食品卫生法》第4条)
· 因腐烂、变质或夹生导致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等
· 包含或沾有,或可能包含或沾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等(但,不包括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认定为对人体健康无危害可能性的情况)
· 因已被或可能被致病微生物污染导致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等
· 不洁净或被混入或添入其他物质,或因其他事由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等
· 《食品卫生法》第18条规定之须接受安全性审核的农畜水产物等中,未接受安全性审核或经安全性审核被认定为不适合食用的食品等
· 禁止进口或未遵循《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第20条第1项规定申报进口的食品等
· 由非营业者加工、制作或分装的食品等
违反制裁措施
- 违反上述规定时,相应产品将被废弃(《食品卫生法》第72条第1项),营业者将受到营业停业、关闭营业场所(《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第1号、《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89条及附表23 II.1.第1号)或罚款处分(《食品卫生法》第82条第1项及第83条第1项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