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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店创业与运营
卫生处理食品等的一般标准
卫生处理食品等
- 任何人以销售(包括销售以外提供给非特定多数人群的情况,下同)为目的采集、制作、加工、使用、烹饪、储存、分装、运输或陈列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时,须确保处理过程的干净和卫生。营业用器具和容器、包装须干净、卫生。(《食品卫生法》第3条第1项及第2项)
卫生处理标准
- 食品、食品添加物、器具、容器或包装(以下简称“食品等”)的卫生处理标准如下。(《食品卫生法》第3条第3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2条及附表1)
· 处理食品等的原料保管室、加工制作室、料理室和包装室等须始终保持内部清洁。
· 容易腐坏、变质的食品等的原料及制品须置于冷冻冷藏设施中保管。
· 保管、运输或陈列食品等时须符合食品等的标准和规格规定的保存与流通标准。过程中,冷冻冷藏设施和运输设施须始终维持正常工作状态。
· 直接从事食品等的制作、加工、烹饪或包装者须严格做好戴卫生帽及口罩等个人卫生管理。
· 不得未经许可或申报,以销售为目的将加工制作(包括进口品)并以最小销售单位包装(指没有卫生方面的潜在危害,且产品的容器或包装带有符合《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第4条第1项之标示的包装)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拆装销售。(但,不包括为了在杯面、一次性茶产品及其他食物中倒入热水或销售加热蒸包等而拆装的情况)
· 直接用于食品等的加工、制作、烹饪的机器、器具和食物器皿须通过用后清洗或杀菌等方式确保始终清洁的状态。处理鱼、肉、蔬菜的刀具和菜板须分开区别使用。
· 不得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陈列或保管超过消费期限的食品。
违反制裁措施
- 违反食品等的卫生处理相关规定时,将受到罚款处分。(《食品卫生法》第101条第2项第1号、《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67条、附表2第2号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100条及附表27第1号)
- 不遵守食品等的卫生处理相关标准的营业者将受到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自治区区厅长的整改命令。(《食品卫生法》第71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