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等的标示标准
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标示义务
- 从事现做现售、加工业的营业者需按照《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规定对食品、食品添加物、畜产品、器具、容器或包装(以下简称“食品等”)进行标示(《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第4条第1项、第2项及《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4条第1项2目)。
- 未依据《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进行标示或违反标示方法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或采取以销售为目的的制造、加工、小分类【小分类:指以流通为目的将完成品分别再包装】、进口、包装、保管、陈列、运输以及用于营业(《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第4条第3项)。
标示事项
一般标示事项
- 食品等须按下列区分进行标示(《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第4条第1项及《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3条第1项、第2项)。
1.食品、食品添加物或畜产品
· 产品名称、容量及原材料名称
· 营业场所名称及所在地
· 消费者安全相关注意事项
· 生产日期、消费期限或保质期
· 食品类型、品种报告编号
· 成分名称及含量
· 容器与包装材质
· 照射处理标示
· 保管方法或处理方法
· 食用肉的种类、部位名称、等级及屠宰场名称
· 包装日期、生产日期或产卵日
2.器具或容器、包装
· 材质
· 营业场所名称及所在地
· 消费者安全相关注意事项
· 食品用标注或体现食品用器具的图案
消费者安全相关标注事项(共同)
- 食品等中包含可能引发过敏的原材老时应标注其原材料名称,有关过敏诱发物质、标注对象及标注方法参考下方(《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5条第1项及附表2 Ⅰ.共同事项第1号)。
1.过敏诱发物质
·卵类(仅限家禽类)、牛奶、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青花鱼、蟹、虾、猪肉、桃、番茄、亚硫酸类(仅限于含亚硫酸产品中的二氧化硫含量达每公斤10毫克以上的情况)、核桃、鸡肉、牛肉、鱿鱼、贝类(包含牡蛎、鲍鱼、贻贝)、松仁
2.标示对象
1) 包含上述1.所述的过敏诱发物质原材料的食品等
2) 以由上述1)所述食品等提取获得的成分为原材料的食品等
3) 包含上述1)、 2)的食品等原材料的食品等
3.标示方法
·在原材料名标注栏预留区别于底色的过敏物质标注栏,无论含量多少都应标注所有产品中的原材料所包含的过敏诱发物质。但,由单一原材料制造、加工而成的食品或包装肉类及进口食用肉的产品名称与过敏标注对象的原材料名称相同时,可省略过敏诱发物质的标注。
(示例)含鸡蛋、牛奶、虾、二氧化硫、贝类(牡蛎)
- 当使用过敏诱发物质的产品与未使用的产品通过相同的制造过程(包括生产者、器具、生产线、原材料保管等所有制造过程)生产而不可避免存在混入可能性时,必须标注“该产品与可能引发过敏的荞麦产品在相同设施下进行生产”、“具有荞麦混入可能性”、“可能混有荞麦”等提示文字。但,产品原材料为过敏诱发物质时无需标示(《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施行规则》附表2 Ⅰ.共同事项第2号)。
- 符合下列任一项时可标注“无麸质”(《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施行规则》附表2 Ⅰ.共同事项第3号)。
1.未使用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或其杂交品种为原料,总麸质含量低于每公斤20毫克的食品等
2.使用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或其杂交品种中取出麸质的原材料,总麸质含量低于每公斤20毫克的食品等
- 食品等含有咖啡因的情况,需注明相关标示。标示对象、标示方法等如下所示(《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施行规则》附表2 Ⅰ.共同事项第4号)。
1. 标示对象
· 每毫升的咖啡因含量达0.15毫克以上的液态食品等
2. 标示方法
· 需在主标示面(指食品等的标示面中,印有商标、标识等,消费者购买食品等时通常看到的一面)注明“咖啡因含量高”和“咖啡因总含量000毫克”标示
· 需在主标示面(指食品等的标示面中,印有商标、标识等,消费者购买食品等时通常看到的一面)注明“咖啡因含量高”和“咖啡因总含量000毫克”标示
3. 咖啡因总含量的允许偏差: 咖啡因总含量的实际容量应在标示于主标示面的咖啡因总含量的90%至110%范围内(但至于咖啡、茶类或是以咖啡和茶类为原料的液体食品,其范围不得超过标示于主标示面的咖啡因总含量的120%)
消费者安全相关标注事项(食品等注意事项标示)
- 食品等的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标注规则如下(《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5条第1项及附表2 Ⅱ.食品等注意事项标示)。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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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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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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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冻产品需注明“产品已冷冻,请勿解冻后再次冷冻”等标示 √ 水果、蔬菜类饮品、牛奶类等开封后易腐败、变质产品需注明“请开封后冷藏包管或尽快食用”等标示 √ “饮酒前后、护肝解酒”等产品需注明“过度酗酒有害健康”等标示 √ 添加阿斯巴甜(aspatame,甜味剂)的产品需注明“含苯丙氨酸”标示 √ 以糖醇为主原料的产品需注明所含糖醇的种类、含量和“过量摄取时可能引发腹泻”等标示 √ 另外包装的保鲜剂上需注明“防潮剂”、“祛湿剂”等明确提示用途,并标示“请勿食用”等提醒文字。但,无法在信息标示面(指容器、包装的标示面中,为了方便消费者了解,统一进行标示的面)等进行标注时可以在保鲜剂上直接标示 √ 为了方便消费者对食品或畜产品有任何不满意或遭受损失时及时投诉,需注明“非法、不良食品投诉热线请拨打1399”等标示 √ 为延长保存期限而在容器或包装等内注入氮气等时需注明“含氮气”等事实标示 √ 易拉罐(一拉即开的铁罐)罐头产品需注明“铁罐截面尖锐,请开封、保管及废弃时留意”等标示 √ 含亚麻籽(亚麻籽油除外)原材料的产品需注明“亚麻籽摄取含量每日不得超过16克,每次摄取量不得超过4克”等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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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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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氧化铵、醋酸、冰醋酸、盐酸、硫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液氮、液态二氧化碳、干冰、二氧化氮、亚硝酸钠需标注“请置于儿童等无法触及处保管”、“请勿直接食用或饮用”、“不慎入眼或接触皮肤或饮用时可能给人体带来致命损伤”等警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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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或容器、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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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食品包装用保鲜膜时必须标注使用温度不得超过100℃的警告文字 √ 食品包装用保鲜膜必须标注禁止直接接触脂肪成分高的食品及酒类的警告文字 √ 玻璃加热烹饪用器具必须标注“请勿用于标示内容以外的用途”等警告文字,非加热烹饪用玻璃器具则标注“请勿用于加热烹饪”等警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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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等标示方法
标示方法
- 有关食品的字体大小、标示位置等具体标示方法如下(《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5条第2项及附表3)
1.面向消费者出售的产品的最小出售单位容器、包装上需注明《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第4条至第6条中规定的事项。但,包装零食中的糖类、口香糖、巧克力类及果酱类的最小出售单位产品的最广面积不得超过30㎡,当多个最小出售单位产品以一个容器、包装陈列或出售时,可以在其容器和包装上进行标示。
2. 以用韩文标注为原则,也可并列或混用汉字或外文,汉字或外文的字体大小应小于或等于韩文字体大小。但,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除外。
ga.汉字或外文字体大小大于韩文的情况
1) 依据《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第2条第1号的进口食品等(但是,对《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第18条第2项规定的贴牌生产进口食品等进行标记的汉字或外文的字体大小应当与韩文相同或小于韩文)
2) 依据《商标法》注册的商标及酒类的产品名称
na.可省略韩文标示的情况
1) 依据《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施行规则》附表1第1号,在公司以制造、加工为目的进口的食品等用英文或出口国语言标示《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施行规则》附表1第1号内容时
2) 依据《对外贸易法施行令》第2条第6号及第8号以创汇用原材料及产品进口的食品等(依据《对外贸易法施行令》第26条第1项第3号以观光事业用进口的食品等除外)
3) 进口畜产品中肥膘(指除头、尾、脚及内脏等的躯干)、牛脂(牛油)、猪脂(猪油)等无法标示信息的散装(未以出售单位进行包装,置于船舶的罐车、超大箱子等的大容量状态)畜产品
4) 《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施行规则》附表9第2号ga目3)规定的研究调查所用进口食品等
3. 为了便于消费者分辨,使用与底色相对比的颜色区分主标示面和信息标示面进行标注。但,可回收再利用的瓶盖产品和为了防止伪造保质期等而利用刻印或压印等方法便于分辨其内容的保健食品等,可以不用区别于底色的颜色进行标示。
4. 标示时应使用不易擦拭的墨水、刻印或烧印(烧印:烧热后在器物上烙印的图章)等方式。但,原料用产品或由于容器、包装特点而无法使用墨水、刻印或烧印等时可依据《食品等标示标准》(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告示)进行标示。
5. 字体大小应为10号以上。营养信息相关详细信息或食用肉合格标识、鸡蛋壳标识或信息标示面空间不足时,可依据《食品等标示标准》进行标示。
6. 上述5.的信息标示面文字比例应为90%以上、字符间距(字间)为-5%以上。但,信息标示面面积不足100平方厘米时可调整为文字比例50%以上、字符间距-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