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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店创业与运营
即时制作加工销售业者遵守事项
遵守事项
- 即时制作加工销售业者须遵守下列事项。(《食品卫生法》第44条第1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7条及附表17第2号)
· 不得将加工制作的食品销售给以销售为目的者。除了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方法送达的情况以外,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销售。
√ 由营业者或工作人员直接送达给终端消费者的情况
√ 依照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规定并公示的标准采用邮寄或快递等方式送达给终端消费者的情况
· 须在顾客容易识别的地方贴附价格标签,并按照价格标签收费。
· 须在营业场所内保管营业申报证。
· 未全部标示《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第4条和第5条规定之标示事项的畜产物,在违反《畜产物加工处理法》第7条第1项规定而未经许可的作业场所屠宰、集奶、加工、包装或保管的畜产物,未遵循《畜产物加工处理法》第12条第1项与第2项规定接受检查的畜产物,由未遵循《畜产物加工处理法》第22条规定获得营业许可者屠宰、集奶、加工、包装或保管的畜产物,《畜产物加工处理法》第33条第1项规定之畜产物或用于实验等用途的动物不得用于食品的加工制作。但是,以自产原乳为原料加工制作时,经《畜产物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2条及附表4第1号规定的检查判定为适合的原乳可以用于食品的加工制作。
· 违反《野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而捕获的野生动物不得用于食品的加工制作。
· 不得以制造、加工、销售为目的运输、陈列、保管过期产品、食品或其原材料或者将其用于销售或食品的制造、加工,陈列、保管相应产品、食品或其原材料时,必须明确标示是销毁用或教育用。
· 将属于非自来水的地下水等用作饮用水或用于食品的烹饪或清洗等过程时,须使用经《饮用水管理法》第43条规定之饮用水水质检查机构检查并认定为适合饮用的水。但,两个以上的营业场所在相同建筑内使用相同水源时,可使用其中一个营业场所的试验结果代替对其他营业场所的检查。
·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15条第2项规定进行的危害评估结束之前暂时禁用的食品等不得用于加工、制作或销售。
· 通过与共享厨房运营商签约使用共享厨房的经营者不得在经营者之间共同使用原材料或产品,且每月应当接受由卫生管理责任人实施的卫生培训1小时以上。
违反制裁措施
- 违反上述规定的营业者将被处以整改命令、停业或关闭营业场所的处分、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食品卫生法》第71条第1项、第75条第1项第13号及第97条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