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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店创业与运营
食品卫生教育
食品卫生教育进修对象
- 欲从事即时制作加工销售业经营活动者须提前接受食品卫生相关教育(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教育”)。但,因不得已的事由无法提前接受食品卫生教育时,可在开始营业之后依照《针对食品相关营业者等的食品卫生教育规定》接受食品卫生教育。(《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2项)
- 即时制作加工销售业者须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教育。(《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1项及《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7条第2号)
※ 违反此规定而未接受卫生教育的营业者第1次将被处以20万韩元(第2次40万韩元、第3次60万韩元)的罚款,而工作人员第1次将被处以10万韩元(第2次20万韩元、第3次30万韩元)的罚款。(《食品卫生法》第101条第4项第1号、《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67条及附表2第2号9目)
- 须接受教育者本人不直接从事营业活动或在两个以上的场所营业时,可从从业员中指定食品卫生相关责任人来代替营业者接受教育。(《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3项正文)
- 营业者在无特别事由的情况下,不得令未接受食品卫生教育者从事相应营业活动。(《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5项)
※ 违反此规定而允许未接受卫生教育的从业员从事营业活动的营业者第1次将被处以20万韩元(第2次40万韩元、第3次60万韩元)的罚款处分。(《食品卫生法》第101条第4项第1号,《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67条及附表2第2号10目)
食品卫生教育方法
- 食品卫生教育通过集中教育或使用信息通信媒体的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6项正文)。
· 但是,有意从事现场销售制造和加工业者须提前接受的食品卫生教育以集中教育方式实施(《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6项但书)。
- 难以参加食品卫生教育的岛屿或偏僻地区等的营业者和工作人员,或者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认定为可能因《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2条规定的传染病流行而危害国民健康的情况等不可避免的情况,按下列分类进行(《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7项以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4条第1项)。
· 岛屿或偏僻地区等的营业者和工作人员的情况:采用领取《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3条规定的教育教材进行学习的方法(仅限在《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1项规定的须接受食品卫生教育对象中申报政府机关认定的情况)。
· 其他情况:采用使用信息通信媒体的远程教育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