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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店创业与运营
营业申报
欲经营小菜店者须进行相关营业申报。
- 欲从事即时制作加工销售业经营活动者须按照营业类型或营业场所,向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自治区区厅长(以下简称“申报政府机关”)进行申报。(《食品卫生法》第37条第4项前段及《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5条第1项第2号)
※ 未申报营业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食品卫生法》第97条第1号)
营业申报流程
- 欲申报营业者须置备营业所需设施后,向申报政府机关提交营业申报表和其他必要材料。(《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2条第1项前段、第1号、第2号、第4号、第10号 及第11号)
- 受理申报的申报政府机关须立即签发营业申报证。(《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2条第8项)
- 签发申报证的申报政府机关须制定和保管营业申报管理台账或以相同格式将信息输入电算网中进行管理。(《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2条第9项)
- 受理申报的申报政府机关在需要确认相应营业场所设施的情况下,必须于签发申报证后的15天以内确认受理的申报事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2条第10项正文)。
- 营业者因丢失申报证或申报证过于破旧而无法使用导致欲再次申请营业申报证时,须向申报政府机关提交再签发申请表和申报证(仅适用于因原申报证过于破旧而无法使用导致欲再次申请的情况)进行申报。(《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2条第11项)
营业申报限制事由
- 符合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无法申报营业。(《食品卫生法》第38条第2项第1号、第3号及第5号)
·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处以关闭营业场所命令或依据《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第16条第3项及第4项规定处以关闭营业场所命令后未满6个月,欲在相同场所从事相同类型经营活动的情况。但,因拆除全部营业设施而处以关闭营业场所命令时,可以申报营业。
·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处以关闭营业场所命令或依据《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第16条第3项及第4项规定处以关闭营业场所命令后未满2年的同一人(如果是法人,则包括代表者)欲从事和被关闭营业相同类型经营活动的情况。但是,因拆除(为规避行政制裁处分而拆除营业设施的情况除外)全部营业设施而被处以关闭营业场所命令的情况,不适用。
· 因违反《食品卫生法》第4条至第6条规定或第8条规定而处以关闭营业场所命令后未满5年的同一人(如果是法人,则包括代表者)欲从事和被关闭营业相同类型经营活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