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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店创业与运营
即时制作加工销售业的设施标准
建筑的位置、结构与建材(《食品卫生法》第36条第1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第2号1目)
- 须和独立建筑或用于即时制作加工销售业以外用途的设施分离或划分。但,在百货商店等专门处理食品的一定场所(指美食街、食品卖场等)或与普通型、便利型、糕饼类餐饮业的营业场所直接相接的场所从事即时制作加工销售业经营活动,在《畜产物卫生管理法》第21条第7号1目规定之食用肉销售营业场所利用食用肉从事即时制作加工销售业经营活动,以及在《健康功能食品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条第3号1目规定之健康功能食品普通销售营业场所从事即时制作加工销售业经营活动且被认定为不存在卫生方面潜在危害的情况不适用此条规定。
- 建筑须位于畜产废水、化学物质及其他污染物质产生设施无法对食品产生不良影响的位置(《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表14第1号1目)。
- 建筑结构方面,须确保能够维持符合食品特点的适宜温度且通风良好(《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表14第1号1目)。
- 建筑资材不得采用对食品产生不良影响、污染食品的材料(《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表14第1号1目)。
作业区(《食品卫生法》第36条第1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第2号2目)
- 须划出设置有食品加工制作用机器、器具等的加工制作室。但,食品制造加工业营业者加工制作的食品或根据消费者的需求,适量称取依照《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第15条第1项规定注册的进口食品等由进口销售业营业者进口销售的食品,销售给终端消费者而不参与食品加工制作的营业者无需设置加工制作室。
- 加工制作室的设施等应当遵守以下情况(《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表14第1号2目):
· 作业区须和独立建筑或用于食品加工制作以外用途的设施分离(指分离至单独的空间,用墙或楼层等结构区分的情况)。
· 作业区是指原料处理室、加工制作室、包装室及其他加工制作食品所需的作业室。各设施之间须分离或加以划分(指利用隔断、幕帘等区分的情况)。但,鉴于生产工艺的自动化或设施、制品的特殊性,被认定为无需分离或划分,且各设施之间可被区分(指通过线、绳等区分的情况)不在此列。
· 作业区的地面、内墙和天花板等须满足如下结构标准。
√ 地面须使用混凝土等材料作防水处理,且排水状况良好。
距离地面1.5m以下的内墙墙面须使用防水性亮色材料或抗菌性涂料涂布。但,不使用水且卫生方面没有潜在危害的情况不适用此条规定。
作业区的内部结构物、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等材料须具备耐久性和耐腐蚀性等,且便于清洗和消毒。
· 须置备能够充分排放作业区产生的异味、有害气体、煤烟或蒸汽等的通风换气设施。
· 作业区结构须能够屏蔽外部污染物质或害虫、啮齿类动物、雨水等侵入。
· 作业区须设置在隔离废弃物和废水处理设施的位置。
食品处理设施等(《食品卫生法》第36条第1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第2号3目)
- 加工制作食品所需的机器或器具类食品处理设施应当根据食品特性,符合《食品标准及规格》规定的加工制作标准。
- 食品处理设施中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分须采用卫生且易清洗的防水材质(指不锈钢、铝制品、纤维增强复合材料(FRP)、特氟隆等不吸水材质),或者卫生且可清洗的木材,且能够通过沸水、蒸汽或杀菌剂等进行杀菌消毒(《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表14第1号3目)。
- 冷藏冷冻设施和加热处理设施须设置温度计或温度测量仪器(《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表14第1号3目)。
给水设施(《食品卫生法》第36条第1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第2号4目)
- 须置备能够供应自来水或符合《饮用水管理法》第5条规定之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地下水等的设施(《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表14第1号4目)。
- 使用地下水等时,水源应位于不受卫生间、废弃物处理设施、动物饲养场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场所影响的地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表14第1号4目)。
- 不得与不适合饮用的水交汇或混合(《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表14第1号4目)。
※ 但是,附近有自来水或有可以供应符合《饮用水管理法》第5条规定之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地下水等的设施时,可以不安装。
销售设施(《食品卫生法》第36条第1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第2号5目)
- 须置备能够卫生地维持和保管食品的陈列或销售设施。
- 申报官厅在考虑现做现售·加工业营业者所制造、加工的食品形态和销售方式等后,判断没有陈列、销售的必要性和食品卫生危害性时,可命令其省略陈列、销售设施。
卫生间(《食品卫生法》第36条第1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第2号6目)
- 卫生间须位于不影响作业区的位置。
- 须设置带有净化槽的抽水式卫生间。但,无上下水道设施的地区可设置非抽水式卫生间。
- 设置非抽水式卫生间时,须置备便器盖和通风设施。
- 位于设有公共卫生间的建筑内部和附近有使用便利的卫生间的营业场所的情况,无需另外设置卫生间。
设施标准适用特例
- 欲在《传统市场及商业街发展特别法》第2条第1号规定的传统市场或《观光振兴法施行令》第2条第1项第5号1目规定的综合游园设施内从事移动销售形态的即时制作加工销售业经营活动时,可遵循由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自治区区厅长规定的不同于上述设施标准的特别设施标准(《食品卫生法》第36条第1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第2号7目)。
- 依据《关于促进城市和农渔村间交流的法律》第10条规定,农渔村体验休养村事业者以地区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为主材料,加工、制作或销售食品时,可遵循由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自治区区厅长规定的不同于上述设施标准的特别设施标准(《食品卫生法》第36条第1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第2号7目)。
- 欲在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主办、承办或赞助的地区活动等从事即时制作加工销售业经营活动时,可遵循由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自治区区厅长规定的不同于上述设施标准的特别设施标准(《食品卫生法》第36条第1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第2号7目)。
- 欲在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制定的其他地点从事即时制作加工销售业经营活动时,可遵循由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规定的不同于上述规定的特别设施标准(《食品卫生法》第36条第1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第2号7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