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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室创业与运营
注销申报
针对营业申报的注销申报
- 美容业营业申报者欲办理注销时,须自终止营业之日起20天之内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限自治区区厅长)提交注销申报表(《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2项正文、《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3第1项)。
※ 但,《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1条规定的停业等期间内,不得申报注销(《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2项但书)。
- 上述欲注销申报者如欲同时进行《增值税法》第8条第8项规定的申报注销,须在注销申报表上同附《增值税法施行规则》附录第9号表格规定的注销申报表(《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3第2项前段)。
- 此外,由所属税务署署长依据《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3条第5项,接收到同条第1项规定之注销申报并将其送付相应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的情况,视为已提交注销申报表(《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3第3项)。
针对事业者登录的注销申报
- 完成事业者登录的事业者欲办理注销时,须立即将包含下列事项的注销申报表提交给所属税务署署长或申报人方便访问的其他税务署署长(《增值税法》第8条第8项正文及《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3条第1项):
· 事业者的个人信息;
· 歇业年月日或终止营业年月日及其事由;
· 其他参考事项;
- 注销申报表应附事业者登录证(指可以确认注销申报事实的材料复印件)(《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3条第2项);
- 完成事业者登录的事业者在增值税确定申报表中填写终止营业年月日及其事由,并附事业者登录证一并提交时,视为已提交事业者登录注销申报表(《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3条第3项及《增值税法施行规则》附件第21号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