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资格条件
确认美容业许可
- 从事美容业的工作人员须持有美容师资格证(《公众卫生管理法》第8条第1项正文)。
※ 但,在美容师的监督下辅助美容业务者,可无需持有许可(《公众卫生管理法》第8条第1项但书)。
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
-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就此支付工资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项第4号)。
拟定与交付劳务合同
- 用人单位在拟定劳务合同时,须在劳务合同中明示下列劳动条件(《劳动基准法》第17条第1项及《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8条):
1. 工资;
2. 所定工作时间;
3. 休息日;
4. 带薪年假;
5. 就业场所和所从事业务相关事项;
6.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93条拟定和申报的就业规则(仅适用于用人单位长期使用10名以上劳动者的情况)所规定的事项;
7. 宿舍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仅适用于允许劳动者寄宿在事业场所附属宿舍的情况)。
※ “所定工作时间”是指,在工作时间范围内,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商议决定的工作时间(《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项第8号)。
- 用人单位须将明示工资的构成项目、计算方法、支付方法,以及上述2至4项内容的书面材料(包括《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第2条第1号规定的电子文件)交付给劳动者(《劳动基准法》第17条第2项正文)。
参加四大保险
四大保险的投保义务
- “四大保险”是指国民年金、国民健康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和雇用保险。雇用劳动者的事业场所须参加四大保险(《国民年金法》第8条、《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条第2项正文、《雇用保险法》第8条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6条)。
四大保险的投保申报
- 国民年金
· 用人单位须在事业场所成为义务适用事业场所的日期所属月份的翌月15日之前,向公团提交下列材料(《国民年金法》第11条第1项及第21条第1项、《国民年金法施行规则》第3条及第6条):
√ 义务适用事业场所适用申报表;
√ 职工投保人资格取得申报表;
√ 存折复印件1份(仅适用于申请自动转账的情况);
√ 事业者登录证复印件(仅适用于国民年金公团依据《电子政府法》欲通过行政信息公用政策确认事业者登录证和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时,申报人不同意按此方式确认事业者登录证的情况)。
- 国民健康保险
· 用人单位须自雇用有资格成为职工投保人的劳动者,使事业场所成为投保适用对象之日起14天之内,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交下列材料(《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条第1号、《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1项及第4条第2项):
√ 事业场所(机关)适用申报表;
√ 存折复印件1份(仅适用于申请自动转账的情况);
√ 职工投保人资格取得申报表;
√ 事业者登录证复印件(仅适用于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依据《电子政府法》欲通过行政信息公用政策确认事业者登录证和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时,申报人不同意按此方式确认的情况)。
- 雇用保险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
· 事业主依据《雇用保险法》或《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成为义务保险投保人的情况下,须自该保险关系成立之日起14天以内,附下列材料向劳动福利公团申报保险关系的成立(《征收雇用保险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等相关法律》第11条第1项正文、《征收雇用保险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7条第1项及第16条之7):
√ 保险关系成立申报表;
√ 雇用保险被保险资格取得申报表、产业灾害保险劳动者雇用申报表。
※ 有关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投保及雇用保险投保的详细内容,可登录“劳动福祉公团官网(
www.kcomwel.or.kr)”和“雇用保险官网(https://www.ei.go.kr)”进行确认。
※ 使用四大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产业灾害保险及雇用保险)通用表格申报时,无需向四大社会保险机构分别申报,只需使用一份统合表格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