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业者卫生管理义务
卫生管理
- 为了防止产生影响美容室服务使用者健康的危险因素,美容业者须遵守下列事项,并卫生、安全地管理营业用的相关设施和设备(《公众卫生管理法》第4条第1项与第4项):
· 提供不使用医疗器具和医药品的纯粹化妆或美容服务;
· 分开保管已消毒和未消毒的美容器具;剃须刀仅使用一次性剃须刀片,且仅用于一名顾客;
· 在营业场所公示美容师许可证。
美容器具的消毒
- 美甲器具的消毒标准及方法如下[《公众卫生管理法》第4条第4项、《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5条、附表3及《各种理容及美容器具的消毒标准与方法》(保健福祉部公告第2021-2号,2021.1.5.制定及施行)]:
器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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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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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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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剪刀 ▪ 理发器 ▪ 指甲推 ▪ 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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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通过皮肤感染或血液途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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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除附着在表面的异物和头发丝等 ▪ 使用卫生湿巾或蘸有消毒液的布或医用棉以尖刃部位为中心擦拭表面 ▪ 使用干布或医用棉擦除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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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乳胶 ▪ 粉扑 ▪ 海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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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引发传染介质的传染或自体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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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布擦除表面异物 ▪ 清洁后置入消毒液中浸泡10分钟以上,再用流水冲洗并去除水分 ▪ 经紫外线消毒后置于单独容器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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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时的制裁措施
- 行政处分
· 对于违反卫生管理义务的美容业者,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应立即责令其整改或规定6个月以内的期限责令其整改(《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0条第2号及《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7条第1项)。
· 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有权责令违反卫生管理义务的美容业者在6个月以内的规定期限内停业、中止使用部分设施或关闭营业场所等(《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1条第1项第4号)。
- 罚款
· 未履行卫生管理义务的美容业者,将被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公众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2项第2号)。
卫生管理等级
实施卫生服务水平评估
- 为了提高美容室的卫生管理水平,市道知事须制定卫生服务评估计划并通报给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据此制定所辖地区的详细评估计划后,对卫生服务水平进行评估(《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3条第1项与第2项)。
- 卫生服务水平评估每2年实施一次。但为了美容室的保健及卫生管理而有特别需求时,可更改评估周期。但是,美容室进行注销申报时,可不对相应美容室实施卫生服务评估(《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3条第4项及《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0条)。
公布卫生管理等级
- 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应将依据卫生服务评估结果赋予的卫生管理等级通报给美容室营业者并公布于众(《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4条第1项)。
- 美容业者可将卫生管理等级的封面和营业场所的名称一并贴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处(《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4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