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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室创业与运营
接受卫生教育
接受卫生教育
- 美容业者(包括受让人和继承人;下同)每年须在(社)大韩美容师会中央会(www.ko-ba.org)接受3小时的卫生教育(《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1项、《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1项)。
· 但,在保健福祉部长官公示的岛屿或偏僻地区正从事或计划从事美容业者,可通过熟悉和使用(社)大韩美容师会中央会(www.ko-ba.org)编撰的教材来代替卫生教育课程的进修(《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4项与第8项)。
- 卫生教育包括《公众卫生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素质教育(包括服务态度及清洁相关事项)、技术教育及其他有关于公众卫生的必要内容(《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2项)。
指定公众卫生负责人
- 不直接从事营业活动或在两个以上场所营业的美容业者,须在工作人员中指定各营业场所的公众卫生负责人并令其接受卫生教育(《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3项)。
颁发卫生教育结业证
- (社)大韩美容师会中央会(www.ko-ba.org)协会长须向修完卫生教育课程的人颁发卫生教育结业证(《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10项前段)。
违反时的制裁措施
- 违反此规定而未接受卫生教育时,将被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公众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2项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