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申报
营业申报方法
- 欲申报美容室营业者须在置备符合标准的设施和设备后,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营业申报表(包括电子文档形式的申报表)和下列材料(《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1项前段,《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1项):
· 营业设施及设备简介;
·证明具有关于使用营业设施及设备的权利的材料、《关于持有和管理集合建筑的法律》第3条规定的共用领域发生问题、事故等时以营业者的赔偿责任作为担保的保险证书、或者有关营业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公证材料【仅适用于针对建筑的一部分办理住宿业营业申报的情况(特指适用《关于持有和管理集合建筑的法律》的情况)】;
·教育证书(仅限已接受教育的情况);
· 国有财产使用许可书(仅适用于计划在国有铁路停车场设施或军事设施营业的情况);
· 与铁路事业者(包括城市铁路事业者)签订的铁路设施使用合同相关材料(仅适用于计划在国有铁路以外的铁路停车场设施营业的情况)。
颁发营业申报证
- 受理美容室营业申报的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将立即颁发营业申报证(《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3项)。
营业申报证的再签发
- 美容室营业申报者在因为已签发营业申报证丢失或破旧无法使用而欲再次领取营业申报证时,须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营业申报证再签发申请表(《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5项前段)。
Q. 我当了一段时间的美容师,积攒了很多经验。现在想开一家自己的美容店,但听说在这之前需要先申报营业。请问如何申报呢?
A. 欲经营美容室者须在置备营业设备并提前接受卫生教育等后,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营业申报表和必要的资料申报营业。
◇ 营业申报
☞ 欲经营美容室者须在置备营业设备并提前接受卫生教育等后,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指自治区区厅长)申报营业。
☞ 欲申报营业者须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下列材料:
· 营业申报表(包括电子文档);
· 营业设施及设备简介;
· 教育证书(仅适用于接受提前教育的情况);
· 国有财产使用许可书(仅适用于计划在国有铁路停车场设施或军事设施营业的情况);
· 与铁路事业者(包括城市铁路事业者)签订的铁路设施使用合同相关材料(仅适用于计划在国有铁路以外的铁路停车场设施营业的情况)。
☞ 美容室营业申报者提交申报表之后,可立即领取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签发的营业申报证。
◇ 违反时的制裁措施
☞ 未申报营业的美容室营业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申报
变更申报事由
- 美容室营业者欲变更下列重要事项时,须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申报(《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1项后段及《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2第1项):
· 营业场所名称或商号;
· 营业场所的地址;
· 所申报营业场所的面积发生1/3以上增减,对建筑的一部分办理住宿业营业申报的,则包括小于1/3的增减;
· 代表人的姓名或出生日期;
· 美容业业种之间的变更。
变更申报方法
- 美容室营业者欲申报变更时,须在营业申报事项变更申报表(包括电子文档形式的申报表)上同附下列材料提交给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1项后段及《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2第2项):
· 营业申报证(丢失申报证并在营业申报事项变更申报表中填写丢失事由的情况下无需同附);
· 可证明变更事项的材料。
地位继承申报
地位继承申报
- 美容室营业者转让营业权或者死亡,再或者有法人合并的情况时,相应受让人、继承人或合并后的存续法人或合并时成立的法人继承原美容室营业者的地位(《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之2第1项)。
- 按照拍卖、变价、扣押财产变卖及其他以此为准的程序接手美容室全部营业相关设施和设备者继承原美容室营业者的地位(《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之2第2项)。
※ 仅限持有美容师许可者继承美容室营业者的地位(《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之2第3项)。
地位继承申报方法
- 美容室营业地位继承者须在1个月之内,在营业者地位继承申报表上同附下列材料提交给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之2第4项、《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4第1项):
· 属于转让营业权的:可证明转让或受让的材料复印件
· 属于继承的:家庭关系证明以及可证明继承人身份的材料(仅凭家庭关系登记电算信息可以确认继承人身份的情况除外)
· 属于其他情况的:根据相应事由,可证明继承营业者地位之事实的材料
· 欲进行地位继承申报者应当在提交《增值税法》第8条第8项规定的注销申报时,一并提交地位继承申报表和《增值税法施行规则》附件第9号格式的注销申报表(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4第3项前段)。
违反时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分
- 对于未申报营业、变更事项或地位继承事实的美容室营业者,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有权规定6个月以内的期限,责令其停业、停止使用部分设施或关闭营业场所等(《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1条第1项第1号、第2号与第3号)。
刑事处罚
- 未申报营业的美容室营业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公众卫生管理法》第20条第2项第1号)。
- 未申报变更事项或地位继承事实而开始营业的美容室营业者,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公众卫生管理法》第20条第3项第1号与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