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美容室创业与运营
申报营业前的卫生教育
事前卫生教育
- 欲做美容业者须在申报营业之前提前接受卫生教育(《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2项正文)。
- 在同一公众卫生营业者在同一场所从事两种以上美容业的情况下,已接受针对其中一种美容业的卫生教育时,视为已接受针对另一种美容业的卫生教育(《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3项)。
- 但依据《增值税法》第8条第8项申请休业的卫生教育者,可以将卫生教育推迟至翌年重新开始营业前(《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5项及《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5项)。
- 另外,须在申报营业之前接受卫生教育者中因下列不得已事由而无法提前接受教育者,可于申报营业后的6个月以内接受卫生教育课程(《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2项正文及《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6项):
· 因自然灾害、本人患病或遭遇事故、工作性质的国外出差等事由无法接受教育;
· 因实施教育的团体方面原因等无法提前接受教育。
- 卫生教育的教育时长及教育内容等如下表所示(《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7项、第8项):

区分

内容

教育时长

3小时

教育内容

▪ 《公众卫生管理法》及相关法规

▪ 素质教育(包括服务态度及清洁相关事项)

▪ 技术教育

▪ 其他必要的公众卫生相关内容

教材

提供由(社)大韩美容师会中央会编撰的教育材料

※保健福祉部长官可向计划在岛屿和偏僻地区营业的教育对象发放教材供其熟悉和使用,以此代替教育进修。

指定公众卫生负责人
- 须在申报营业之前接受卫生教育者中符合下列情形的,须在工作人员中指定各营业场所的公众卫生负责人并令其接受卫生教育(《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3项):
· 不直接从事营业活动者;
· 在2个以上场所营业者。
领取卫生教育结业证
- 接受卫生教育者可获得(社)大韩美容师会中央会协会长颁发的结业证(《公众卫生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10项)。
- 颁发卫生教育结业证的(社)大韩美容师会中央会协会长须在教育结束之后的1个月之内,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汇报教育实施结果,并将结业证发放记录簿等教育相关记录保管2年以上(《公众卫生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10项)。
※ 美容室相关卫生教育由(社)大韩美容师会中央会(www.ko-ba.org)实施(《指定实施针对公众卫生营业者等的卫生教育的团体》(保健福祉部告示 第2016-139号,2016.8.1. 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