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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室创业与运营
美容室设施与设备
营业设施与设备标准
-欲进行美容室营业申报者须提前具备设施、满足设备标准如下(《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1项、《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条及附表1第Ⅱ条第4号ga目):
· 可将已消毒和未消毒的美容器具分开保管的容器;
· 消毒机、紫外线杀菌器等可用于美容器具消毒的设备;
· 可设置隔断隔开作业场所、接待场所、咨询室等。所设置隔断包括门结构时,该门的3分之1以上须透明(但,更衣室的门不得设置为透明。)。
违反时的制裁措施
- 不具备或满足营业设施与设备标的美容业者可能受到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的整改命令(6个月以内)、停业处分(1个月以内)或关闭营业场所命令(《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0条第1号、第11条第1项、《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7条第1项、第19条及附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