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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室创业与运营
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 为了开办、运营美容室而需签订店铺租赁合同时,适用《民法》或《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但,《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仅适用于商街建筑的保证金低于下列相应地区规定金额的合同(《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2条第1项及《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施行令》第2条第1项):

地 区

保证金金额

首尔特别市

9亿韩元

《首都圈整备规划法》规定的过密抑制圈区域(不包括首尔特别市)及釜山广域市

6.9亿韩元

广域市(《首都圈整备规划法》规定的过密抑制圈区域内地区和郡地区、釜山广域市除外)、世宗特别自治市、坡州市、华城市、安山市、龙仁市、金浦市及广州市

5.4亿韩元

其他地区

3.7亿韩元

租赁期限
- 未规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可随时由当事人通知解除。如果是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则6个月后生效;如果是承租人通知解除合同,则1个月后生效(《民法》第635条)。
- 承租人可于租赁期限届满之前6个月至1个月之内,向出租人提出合同更新要求。此时,出租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1项)。
- 承租人的合同更新要求权仅限在包括最初的租赁期限在内,全部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的范围内行使(《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2项)。
- 适用《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的租赁合同,如果未作期限规定或所规定期限不满1年,则租赁期限被视为1年。但,承租人有权主张未满1年的所定期限有效(《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9条第1项)。
优先受偿权
- 根据《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规定,被租赁的商街建筑被拍卖或司法拍卖时,承租人享有较其他次级权力者优先从成交金中得到保证金偿还的权利(《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5条第2项)。
- 为了取得优先受偿权,符合《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适用情况的承租人须满足① 建筑交付、② 事业者登录及③租赁合同证明的确定日期等要求。因此,美容业者须在进行事业者登录的同时或完成事业者登录之后,向所属税务署申请确定日期(《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5条第2项)。
■ 什么是权利金?
“权利金”是指在租赁标的物,即在商街建筑进行营业者或想要进行营业者就营业设施与备品、交易方、信用、经营诀窍及商街建筑所在位置带来的经营优势等有形或无形财产价值的转让或使用,向出租人或承租人支付的除保证金和租金以外的金钱等代价(《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0条之3第1项)。
出租人不得妨碍承租人从租赁期满前6个月到租赁结束期间按照权利金合同向有意成为新承租人者收取权利金的行为(《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0条之4第1项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