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师资格证的签发
资格证申请方法
- 欲成为美容师者须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下列材料取得美容师资格(《公众卫生管理法》第6条第1项与第2项、《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令》第6条、《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第1项与第3项):
· 美容师资格申请表1份(包括电子文档形式的申请表);
· 最近6个月以内出具的可证明本人并非精神疾病患者的医师诊断书1份;
※ 但,被专业医师认定为适合当美容师者,需提交可以证明该事实的专业医师诊断书1份。
· 最近6个月以内出具的可证明本人并非是结核(不包括非传染性情况)患者以及对毒品、大麻及其他精神药品成瘾者的医师诊断书1份;
· 申请前6个月以内拍摄的彩色免冠半身正面照(3.5cmx4.5cm)1张或电子文件格式照片;
· 下列情况相应证明
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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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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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于高中、专科大学或教育部长官认可的同等以上学历学校美容相关学科的人 ▪ 依据《学分认定等相关法律》被认定为与毕业于大学或专科大学者具有同等以上学力并取得美容相关学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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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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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小学教育法令上的特色化高中学校、高等技术学校或相当于高等技术学校的各种学校接受一年以上的理容或美容相关课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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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明结业的证件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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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手续费
- 须通过地方自治团体的收入证纸或利用信息通信网的电子货币、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给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9条之2及《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令》第10条之2)。
· 首次申请美容师许可的情况:5500韩元
· 申请再签发美容师许可证的情况:3000韩元
颁发美容师资格证
颁发资格证
- 收到美容师资格证签发申请的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在认定该申请内容符合资格取得条件时,签发资格证(《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第4项)。
许可证的再签发
- 美容师在资格证信息发生变更、已签发资格证丢失或因资格证破旧而无法再使用时,可申请再签发资格证(《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0条第1项)。
※ 资格的取消与停止
· 美容师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有权取消其资格或规定6个月以内的期限中止其资格。但,符合1、3、5或6所述情形时,必须取消其资格(《公众卫生管理法》第7条)。
1. 属于下列任一情形时:
· 被成年监护人;
· 《精神健康促进及精神疾病患者福利服务支援相关法律》第3条第1号定义的精神疾病患者(但,不包括被专业医师认定为适合当美容师者);
· 结核(不包括非传染性情况)患者;
· 对毒品、大麻或精神药品成瘾者;
2. 将资格证借给他人使用时;
3. 依据《国家技术资格法》被取消资格时;
4. 依据《国家技术资格法》受到停止资格处分时(仅适用于依据《国家技术资格法》被停止资格的期间);
5. 重复取得资格时(指最后签发的资格);
6. 受到停止资格处分却仍在停止资格期间从业时;
7. 因违反《关于性交易中介等行为处罚的法律》或《关于风俗营业规制的法律》而被相关行政机构长官通知该事实的:
- 被取消资格或在停止资格期间仍旧从事美容业务者将被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公众卫生管理法》第20条第4项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