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营业时须进行申报。
注销申报(营业申报与事业者登录)
- 欲申报注销者须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或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注销申报表以及营业许可证或营业申报证。(《食品卫生法》第37条第3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4条第1项及附录第42号表格)
- 欲申报注销者欲同时办理事业者登录注销申报时,须同时提交餐饮店等的注销申报表和事业者登录注销申报表。(《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4条第2项前段)
- 收到注销申报表的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或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须立即将材料送交(包括利用信息通信网发送)给管辖税务署署长。(《食品卫生法》第37条第3项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4条第2项后段)
- 与此相反,向管辖税务署署长提交餐饮店等的注销申报表和事业者登录注销申报表时,管辖税务署署长须立即将申报表送交给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或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因此无需重复提交注销申报表。(《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3条第5项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4条第3项)
※ 不同业种的许可、申报或注册流程不同,注销申报流程也有所不同。请咨询相应的注册机构。
关闭营业之前须缴清增值税。
缴清增值税
- 增值税确定申报
· 事业者须在关闭营业日所属月份的翌月25日之前,将关闭营业日所属的征税期开始日至关闭营业日的纳税标准和纳税额申报给管辖纳税地的税务署署长。(《增值税法》第5条第3项及第49条第1项正文)
- 缴纳增值税
· 事业者须将相应征税期的纳税额和增值税确定申报表交纳给管辖各纳税地的税务署署长,或填写《国税征收法》所规定的纳税表后交纳给韩国银行或邮政机构。(《增值税法》第49条第2项)
※ 综合所得税于关闭营业后的综合所得税申报期5月申报并缴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