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每年申报事业场所现况。
申报对象
- 所有事业者(包括在征税期关闭营业或歇业的事业者)须在相应征税期的翌年2月10日之前,向事业场所所在地的税务署署长申报相应事业场所的现况(以下简称“事业场所现况申报”)。(《所得税法》第78条第1项正文)
-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无需申报事业场所现况。(《所得税法》第78条第1项但书)
· 纳税标准和申报期限因事业者死亡或出国发生变更的情况(《所得税法》第74条)
· 属于增值税义务纳税人的事业者完成增值税预定申报或确定申报,或简易纳税者完成纳税申报的情况。(《增值税法》第2条第3号、第48条、第49条、第66条及第67条)
申报方法
- 须申报事业场所现况的事业者须将包含下列内容的事业场所现况申报表、收入明细单和相关资料提交给管辖税务署署长。(《所得税法》第78条第2项、,《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41条第1项、第2项及《所得税法施行规则》附录第19号表格)
· 事业者个人信息
· 各业种的收入明细
· 各收入支付方式明细
· 计算书、税务发票、信用卡销售发票及现金发票明细
· 其他企划财政部令规定的与事业场所现况相关的事项
须根据每年的营业所得缴纳所得税。
征税对象
- 在国内拥有住所或1年以上居所的个人(以下简称“居住者”)有义务对个人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法》第1条之2第1项第1号及第3条第1项)
纳税申报与缴纳
- 事业者须向管辖税务署署长提交申报表、包含事业所得的账簿和证明材料等资料进行申报,并缴纳以上述材料为基准计算出的综合所得税。(《所得税法》第70条第4项及第76条第1项)
申报期限
- 确定申报期限
· 在相应征税期发生综合所得的居住者(包括无综合所得纳税标准或有亏损额的居住者)须在该征税期的翌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向管辖纳税地的税务署署长申报相应的综合所得纳税标准。(《所得税法》第70条第1项)
- 期中预缴期限
· 管辖纳税地的税务署署长须在11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向需要纳税的居住者发行期中预缴税额(相当于已缴纳或待缴纳综合所得税2分之1的金额)的缴税通知书(《所得税法》第65条第1项后段)。
简易账簿对象
- 国税厅为了小规模事业者特别制定了简易账簿政策,允许事业者像拟定家庭收支账簿一样简单方便地填写,并对据此自行计算本人所得并申报和缴纳所得税的个人给予优惠。
- 未满下列各业种对应规模的事业者称为“简易账簿对象”,其余事业者称为“复式簿记义务者”。(《所得税法》第160条第3项及《所得税法施行令》第208条第5项)
· 在相应征税期内新开始事业的事业者
· 前一征税期的收入(包括通过决定或更正增加的收入,依据相关法第19条第1项第20号通过转让事业类型资产而发生的收入除外)合计额不足下列金额的经营者
(1) 农林业及渔业、矿业、批发零售业、不动产交易业、其他不属于(2)和(3)的事业:3亿韩元
(2) 制造业,住宿餐饮业,电气燃气蒸汽及上下水道事业,废水废弃物处理、原料再生及环境复原业,建设业(不包括非居住用建筑的建设),房地产开发及供应业(仅限居住用建筑的开发供应业),运输业,出版、影像、广播通信及信息服务业,金融及保险业,商品中介业:1.5亿韩元
(3) 不动产租赁业,不动产相关服务业,租赁业(不包括不动产租赁业),专业服务、科学服务及技术服务业,事业设施管理及事业支援服务业,教育服务业,保健业及社会福利服务业,艺术、运动及休闲相关服务业,协会及团体,修理及其他个人服务业,家庭成员内部雇用活动:7500万韩元
简易账簿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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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记录简易账簿有什么优惠? (回复)由于是根据本人记录的实际所得计算所得税,发生赤字(亏损)时,可在10年内减免一定的所得。但不动产租赁事业所得发生的结转亏损只能从该不动产租赁事业所得中扣除。 另外,折旧费、坏账准备金及退休补贴准备金可被认定为必要经费。相比于不记录账簿的情况,最高可减少20%的所得税负担。 免除20%无记账加算税,简易账簿对象以复式簿记的方式记账并申报的情况下,减免记账税额的20%。(《所得税法》第56条之2第1项正文)即计算公式为:综合所得计算税额-(根据账簿计算的事业所得额÷综合所得×综合所得计算税额×20%)。 相反地,如果简易账簿对象不记录复式簿记或简易账簿,就无法根据实际所得计算所得税,发生赤字(亏损)时,也就无法得到亏损事实承认。 同时,相比于记账,须额外承担20%无记账加算税。如果是以逃税漏税为目的的无记账者,还将受到税务调查等税务介入调查。 < 国税厅 – 申报缴纳 – 综合所得税 – 简易账簿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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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计算
- 置备或记录账簿的事业者按照计算公式(所得=总收入-必要经费)计算所得金额。(参考《所得税法》第45条第1项)
须根据营业所得缴纳增值税。
征税对象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法人(包括国家与地方自治团体和地方自治团体组合)、无法人资格的社团或财团以及其他团体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增值税法》第3条第1项)
· 事业者个人信息
· 收入财物者
纳税方法
- 事业者须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法》第37条第2项)
纳税申报与缴纳
- 增值税缴纳至各事业场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没有事业场所时,缴纳至事业者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增值税法》第6条第1项与第3项)
- 事业者须在各事业场所开业日起20天之内,在事业场所所在地的税务署进行事业者登录。首次开始事业者,也可在事业开始日之前提交事业者登录申请。(《增值税法》第8条第1项)
征税期
- 对事业者征收增值税的时期如下。(《增值税法》第5条第1项)
① 简易纳税者
·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② 一般纳税者
· 第1期:1月1日起至6月30日
· 第2期:7月1日起至12月31日
- 对新开始事业者的首次征税期自事业开始日起至该日期所属征税期的结束日期。如果是开始新事业之前申请事业者登录的情况,则为该申请日起至该申请日所属征税期的结束日期。(《增值税法》第5条第2项)
简易纳税者
- 概念
· “简易纳税者”是指前一年度的财物和劳务供应代价(包含增值税的代价)不足8000万韩元的个体事业者(《增值税法》第61条第1项及《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09条第1项)。
-简易纳税者的纳税额
· 简易纳税者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纳税额,同时经营两个以上业种的简易纳税者将各业种分别计算得到的金额相加得到的合计额作为纳税额。(《增值税法》第63条第2项及第3项)
√ 纳税额=[相应征税期的销售额(供应代价)×相应业种的增值率×10%] -减免税额(税务发票上的进项税额)
- 相应业种的增值率
· 计算纳税额所需的相应业种增值率如下。(《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11条第2项)
√ 电气、燃气、蒸汽与上下水道事业:5%
√ 零售业、再生用材料回收销售业、餐饮业:10%
√ 制造业、农林渔业、住宿业、运输及通信业:20%
√ 建设业、不动产租赁业、其他服务业:30%
- 简易纳税者申报
· 简易纳税者须在征税期结束之后的25天之内,向纳税地的税务署署长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简易纳税者增值税申报表,就该征税期的纳税标准和纳税额进行确定申报后,向纳税地税务署署长或韩国银行等缴纳税费。(《增值税法》第67条第1项,《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14条第3项)
√ 事业者的个人信息
√ 纳税额及计算依据
√ 加算税额及计算依据
√ 各进项的税务发票合计表提交内容
√ 其他参考事项
减免税金从综合所得中扣除。
小商工人减免税金的所得减免
- 对于加入按季度缴纳300万韩元以下减免税金的减免制度的情况,在该年度减免税金缴纳额和根据下列分类得到的金额中取较小者,从该纳税年度的事业所得中予以扣除。(《税务特例限制法》第86条之3第1项及《税务特例限制法施行令》第80条之3第1项)
· 相应纳税年度的事业所的不超过4000万韩元的情况:500万韩元
· 相应纳税年度的事业所的超过4000万韩元、不超过1亿韩元的情况:300万韩元
· 相应纳税年度的事业所的超过1亿韩元的情况:200万韩元
- 通过小企业或小商工人减免制度获得的减免金视为退休所得,须缴纳所得税。(《税务特例限制法》第86条之3第3项及《所得税法》第22条第1项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