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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店创业与运营
须每年申报事业场所现况。
申报对象
- 所有事业者(包括在征税期关闭营业或歇业的事业者)须在相应征税期的翌年2月10日之前,向事业场所所在地的税务署署长申报相应事业场所的现况(以下简称“事业场所现况申报”)。(《所得税法》第78条第1项正文)
-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无需申报事业场所现况。(《所得税法》第78条第1项但书)
· 纳税标准和申报期限因事业者死亡或出国发生变更的情况(《所得税法》第74条)
· 属于增值税义务纳税人的事业者完成增值税预定申报或确定申报,或简易纳税者完成纳税申报的情况。(《增值税法》第2条第3号、第48条、第49条、第66条及第67条)
申报方法
- 须申报事业场所现况的事业者须将包含下列内容的事业场所现况申报表、收入明细单和相关资料提交给管辖税务署署长。(《所得税法》第78条第2项、,《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41条第1项、第2项及《所得税法施行规则》附录第19号表格)
· 事业者个人信息
· 各业种的收入明细
· 各收入支付方式明细
· 计算书、税务发票、信用卡销售发票及现金发票明细
· 其他企划财政部令规定的与事业场所现况相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