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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只雇用一名劳动者,也须义务加入四大保险。
四大保险投保义务
- “四大保险”是指国民年金、国民健康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和雇用保险。使用劳动者的所有事业场所都须加入四大保险。(《国民年金法》第8条、《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条第2项正文、《雇用保险法》第8条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6条)
- 但,相应企业1个月内的所定劳动时间不满60小时或1周的所定劳动时间不满15小时的劳动者不属于雇用保险的投保对象,但在相应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或日工属于雇用保险法的适用对象,因此雇用此类工作人员时,建议咨询公团确认。(《雇用保险法》第10条第1项第2号及《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3条第1项、第2项)
国民年金
- 符合下述情况的事业场所(以下简称“义务适用事业场所”)的18岁以上、未满60岁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属于义务性事业场所投保人。(《国民年金法》第8条第1项正文及《国民年金法施行令》第19条第1项)
· 雇用1名以上劳动者的事业场所
· 雇用1名以上韩国籍劳动者的外国驻韩机构事业场所
- 事业者申报
· 用人单位须在事业场所成为义务适用事业场所的日期所属月份的翌月15日之前,向公团提交下列材料。(《国民年金法》第21条第1项及《国民年金法施行规则》第3条)
义务适用事业场所适用申报表(《国民年金法施行规则》附录第3号表格)
√ 存折复印件1份(仅适用于申请自动转账的情况)
√ 事业者登录证复印件(仅适用于公团依据《电子政府法》欲通过行政信息公用政策确认事业者登录证和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时,申报人不同意按此方式确认事业者登录证的情况)
国民健康保险
- 除了雇用时间不满1个月的日工以外,事业场所的所有劳动者都是职工投保人。(《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条第2项第1号)
- 事业场所申报
· 用人单位须自使用有资格成为职工投保人的劳动者,使事业场所成为投保适用对象之日起14天之内,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交下列材料。(《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条第1号、《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1项及第4条第2项)
事业场所(机关)适用申报表(《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录第2号表格)
√ 存折复印件1份(仅适用于申请自动转账的情况)
职工投保人资格取得申报表(《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录第6号表格)
√ 事业者登录证复印件(仅适用于公团依据《电子政府法》欲通过行政信息公用政策确认事业者登录证和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时,申报人不同意按此方式确认事业者登录证的情况)
雇用保险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
- 雇用保险
· 适用《雇用保险法》的业主和劳动者(依据《雇佣保险法》第10条及第10条之2的适用例外劳动者除外)为义务性雇用保险投保人。(《征收雇用保险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等相关法律》第5条第1项)
-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
· 适用《产业灾害赔偿保险法》的事业之事业主和劳动者属于义务性的产业灾害赔偿保险投保人。(《征收雇用保险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等的法律》第5条第3项)
- 事业者申报
· 事业主依据《雇用保险法》或《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成为义务保险投保人的情况下,须自该保险关系成立之日起14天以内,附下列材料向劳动福利公团申报保险关系的成立。(《征收雇用保险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等相关法律》第11条第1项正文)
保险关系成立申报表(《征收雇用保险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附录第7条第1项及附录第2号表格)
雇用保险被保险资格取得申报表、产业灾害保险劳动者雇用申报表(《征收雇用保险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6条之6及附录第22号5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