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只雇用一名劳动者,也须义务加入四大保险。
四大保险投保义务
- “四大保险”是指国民年金、国民健康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和雇用保险。使用劳动者的所有事业场所都须加入四大保险。(《国民年金法》第8条、《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条第2项正文、《雇用保险法》第8条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6条)
- 但,相应企业1个月内的所定劳动时间不满60小时或1周的所定劳动时间不满15小时的劳动者不属于雇用保险的投保对象,但在相应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或日工属于雇用保险法的适用对象,因此雇用此类工作人员时,建议咨询公团确认。(《雇用保险法》第10条第1项第2号及《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3条第1项、第2项)
国民年金
- 符合下述情况的事业场所(以下简称“义务适用事业场所”)的18岁以上、未满60岁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属于义务性事业场所投保人。(《国民年金法》第8条第1项正文及《国民年金法施行令》第19条第1项)
· 雇用1名以上劳动者的事业场所
· 雇用1名以上韩国籍劳动者的外国驻韩机构事业场所
- 事业者申报
· 用人单位须在事业场所成为义务适用事业场所的日期所属月份的翌月15日之前,向公团提交下列材料。(《国民年金法》第21条第1项及《国民年金法施行规则》第3条)
√ 存折复印件1份(仅适用于申请自动转账的情况)
√ 事业者登录证复印件(仅适用于公团依据《电子政府法》欲通过行政信息公用政策确认事业者登录证和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时,申报人不同意按此方式确认事业者登录证的情况)
国民健康保险
- 除了雇用时间不满1个月的日工以外,事业场所的所有劳动者都是职工投保人。(《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条第2项第1号)
- 事业场所申报
· 用人单位须自使用有资格成为职工投保人的劳动者,使事业场所成为投保适用对象之日起14天之内,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交下列材料。(《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条第1号、《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1项及第4条第2项)
√ 存折复印件1份(仅适用于申请自动转账的情况)
√ 事业者登录证复印件(仅适用于公团依据《电子政府法》欲通过行政信息公用政策确认事业者登录证和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时,申报人不同意按此方式确认事业者登录证的情况)
雇用保险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
- 雇用保险
· 适用《雇用保险法》的业主和劳动者(依据《雇佣保险法》第10条及第10条之2的适用例外劳动者除外)为义务性雇用保险投保人。(《征收雇用保险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等相关法律》第5条第1项)
-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
· 适用《产业灾害赔偿保险法》的事业之事业主和劳动者属于义务性的产业灾害赔偿保险投保人。(《征收雇用保险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等的法律》第5条第3项)
- 事业者申报
· 事业主依据《雇用保险法》或《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成为义务保险投保人的情况下,须自该保险关系成立之日起14天以内,附下列材料向劳动福利公团申报保险关系的成立。(《征收雇用保险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等相关法律》第11条第1项正文)
√
保险关系成立申报表(《征收雇用保险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附录第7条第1项及附录第2号表格)
个体经营者可为自己加入雇用保险。
个体经营
者加入雇用保险特例
- 作为不使用劳动者或所使用劳动者不满50名的事业主,具备下列所有条件的个体经营者经公团审批后,可以劳动者的身份加入雇用保险。(《征收雇用保险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等相关法律》第49条之2第1项及《征收雇用保险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56条之18)
· 申请加入雇佣保险时,符合下列任一种情况
√ 根据《所得税法》第168条第1项或《增值税法》第8条进行营业登记并实际经营事业
√ 根据《所得税法》第168条第5项,获得固有号码后实际经营事业,并经营由雇用劳动部长官制定并公示的事业的情况,如经营《婴幼儿保育法》第10条第5号规定的家庭托儿所等
·雇佣保险加入申请日的前2年内,根据《雇佣保险法》第69条之3的规定不存在领取求职补贴的事实
· 未从事下列任何业种
√ 由非法人个体常年使用4名以下劳动者开展的的农业、林业或渔业经营活动(《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2条第1项第1号)
√ 合同上的承包额不满2000万韩元的建筑施工(《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2条第1项第2号1目)
√ 总面积为100㎡以下建筑的盖建或总面积为200㎡以下建筑的大规模修缮工程(《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2条第1项第2号2目)
√ 家庭成员内部雇用活动以及未作特别区分的自消费生产活动(《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2条第1项第3号)
√ 不动产租赁业(韩国标准产业分类表细分类基准)
个体经营户的雇佣保险加入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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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已经退休了,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为了应对营业状况不佳的情况,想加入雇用保险,可以吗? (回答)可以。 劳动福利工团允许①独自开展事业的个体经营者和②使用劳动者未满50名的雇主加入个体经营者雇用保险,为个体经营者的生活稳定提供支持。 欲加入个体经营者雇用保险的个体经营者须在事业者登录日起6个月以内加入保险,并至少缴纳1年的雇用保险费,才能在因销售额减少、持续赤字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事由关闭营业时,领取失业补贴。 保险费计算方式为个体经营者的基本报酬×保险费率。考虑到个体经营者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可从雇用劳动部规定的基准报酬中自由选档。领取的失业补贴为所选择基准报酬的50%。 可领取失业补贴的期间视加入雇用保险的时间有所不同,具体为①1年以上、不满3年时可领90天、②3年以上、不满5年时可领120天③ 5年以上、不满10年时可领150天、④10年以上可领180天。 < 雇用保险线上服务(www.ei.go.kr)雇用保险信息-个体经营者雇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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