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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工作人员时,须签订劳务合同。
什么是劳务合同?
-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就此支付工资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项第4号)
劳务合同内容
- 用人单位在拟定劳务合同时,须在劳务合同中明示下列劳动条件。(《劳动基准法》第17条、第93条及《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8条)
· 工资
· 所定工作时间
· 休息日
· 带薪年假
· 就业场所和所从事业务相关事项
· 依据《劳动基准法》拟定和申报的就业规则(仅适用于用人单位长期使用10名以上劳动者的情况)
· 宿舍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仅适用于允许劳动者寄宿在事业场所附属宿舍的情况)
※ “所定工作时间”是指在工作时间范围内,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商议决定的工作时间。(《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项第8号)
Q. 兼职者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吗?
A. 可以。兼职者也属于劳动者,因此必须签订劳务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就可能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危险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受偿权利,签订能够证明正式劳动关系的劳务合同非常有必要。
※ 请务必牢记,劳务合同必须包含工资、工资支付方法、工作时间、休息日和业务内容等!
违反制裁措施
- 未通过书面材料明示劳动条件并交付该书面材料的用人单位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基准法》第114条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