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店营业者和从业员须接受体检。
体检对象与体检时间
- 直接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包括化学合成品或器具等的杀菌消毒剂)的采集、制作、加工、烹饪、储存、搬运或销售过程的营业者者(但从事搬运或销售完全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的营业者或工作人员除外)须接受体检。但,若已遵循其他法令接受了相同内容的体检,则视为已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体检。(《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1项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9条第1项)
※ 违反此规定而未接受体检的营业者将被处以20万韩元、工作人员将被处以10万韩元罚款。(《食品卫生法》第101条第3项第1号、《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67条第1项及附表2)
- 有体检义务的营业者与工作人员须在营业开始之前或从事营业之前提前接受体检。(《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4项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9条第2项)
营业限制等
- 体检结果认定患有可能危及他人的下列疾病者无法从事相应的营业活动。(《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项、第4项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0条)
· 《传染病预防和管理相关法律》第2条第3号定义的结核(不包括非传染性结核)
· 属于《传染病预防和管理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33条第1项各号中任何一种的传染病
· 皮肤病或其他脓液性(化脓性)疾病
· 后天性免疫缺陷病(仅适用于依据《传染病预防和管理相关法律》第19条规定须接受性病相关体检的营业活动从事者)
- 营业者不得令未接受体检者或经体检结果认定患有可能危及他人的上述疾病者从事相应营业活动。(《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3项)
※ 违反此规定的营业者,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食品卫生法》第101条第3项第1号)
咖啡店营业者须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教育。
食品卫生教育进修对象
- 欲经营咖啡店者须提前接受食品卫生相关教育(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教育”)。但,因不得已的事由无法提前接受食品卫生教育时,可在开始营业之后依照《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接受食品卫生教育。(《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2项)
- 咖啡店营业者须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教育。(《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1项及《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7条第8号)
※ 违反此规定而未接受卫生教育的营业者将被处以20万韩元的罚款。(《食品卫生法》第101条第4项第1号、《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67条及附表2)
- 须接受教育者本人不直接从事营业活动或在两个以上的场所营业时,可从工作人员中指定食品卫生相关责任人来代替营业者接受教育。(《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3项正文)
- 营业者在无特别事由的情况下,不得令未接受食品卫生教育者从事相应营业活动。(《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5项)
※ 违反此规定而允许未接受卫生教育的工作人员从事营业活动的营业者将被处以20万韩元的罚款。(《食品卫生法》第101条第4项第1号、《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67条及附表2)
- 针对难以进行食品卫生教育的岛屿、偏僻地区等的经营者或员工、或者在因传染病流行可能导致国民健康受到危害等被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认为存在迫不得已的理由的情况下,可进行如下的食品卫生教育(《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7项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4条第1项):
·针对岛屿、偏僻地区的经营者或员工:提供培训材料,让其进行学习(仅限应接受食品卫生教育且被许可官厅、申报官厅或者登陆官厅认可的人员);
·其他:利用信息通信媒体进行远程教育。
食品卫生教育机构等
- 实施食品卫生教育及卫生管理责任人教育的机构为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指定并公示的食品卫生教育专门机构、同业者组合或韩国食品产业协会。(规制《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6项及规制《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1条第1项)
- 食品卫生教育及卫生管理责任人教育内容包括食品卫生、个人卫生、食品卫生政策和食品质量管理等。(规制《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6项及规制《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1条第2项)
教育时长
- 欲经营咖啡店者须接受6小时的食品卫生教育。(《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2项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2条第2项第3号)
※ 根据《增值税法》第8条第8项规定,因申报停业而在该年度一整年都停业时,食品卫生教育对象可以不接受该年度的食品卫生教育(《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2条第5项)。
- 已接受食品卫生教育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已接受相应营业的相关新食品卫生教育。(《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6项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2条第3项)
· 自接受新食品卫生教育之日起未满2年者或已接受该年度食品卫生教育者欲从事和已接受教育的业种相同业种之经营活动的情况
· 自接受新食品卫生教育之日起2年以内欲从事下述其他业种之经营活动的情况
√ 便利型、普通型及糕饼类餐饮业→便利型、普通型及糕饼类餐饮业
- 遵循《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2条第1项规定接受食品卫生教育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对该营业已接受《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2条第1项规定之食品卫生教育。(《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2条第4项)
· 已遵循《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2条第1项规定接受相应年度教育者在原营业的许可政府机关、申报政府机关或注册政府机关管辖的相同地区从事和已接受教育的业种相同业种之经营活动的情况
· 已遵循《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2条第1项规定接受相应年度教育者在原营业的许可政府机关、申报政府机关或注册政府机关管辖的相同地区欲从下列任何业种转为相同目下其他业种的情况
(1) 食品加工制作业、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业及食品添加物制造业
(2) 便利型餐饮业、普通型餐饮业及糕饼类餐饮业
(3) KTV酒吧型餐饮业及娱乐型餐饮业
教育教材
- 食品卫生教育机构须制作教育教材提供给教育对象。(《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6项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3条第1项)
- 食品卫生教育机构须向卫生教育课程进修者签发进修证,将教育实施结果在教育结束之后的1个月以内报告给许可政府机关、申报政府机关或注册政府机关,在该年度结束后的1个月以内报告给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并保管和管理进修证签发台账等教育相关记录2年以上。(《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6项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3条第2项)
须履行其他《食品卫生法》规定之遵守事项。
营业者与工作人员的遵守事项
- 为了管理卫生、维持秩序并增进国民卫生保健,咖啡店营业者与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事项。(《食品卫生法》第44条第1项及《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9条第1项第7号)
1. 对于未依据《畜产物卫生管理法》第12条规定接受检查的畜产品或用作实验等用途的动物,不得进行运输、保管、陈列、销售或将其用于食品的加工制作。
2. 对于违反《野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而捕获或采获的野生生物,不得将其用于食品的加工制作或进行销售。
3. 对于过期的产品、食品或原材料,不得以制造、加工、烹饪或销售的目的进行
焚烧、运输、陈列、保管、销售或将其用于食品的制造、加工、烹饪。
4. 将属于非自来水的地下水等用作饮用水或用于食品的烹饪或清洗等过程时,须使用经《饮用水管理法》第43条规定之饮用水水质检查机构检查并认定为适合饮用的水。但,两个以上的营业场所在相同建筑内使用相同水源时,可使用其中一个营业场所的试验结果代替对其他营业场所的检查。
5. 对于依据《食品卫生法》第15条第2项规定进行的危害评估结束之前暂时禁用的食品等,不得进行制作、加工、销售、进口、使用或运输。
6. 对于发生食物中毒时保管或使用中的食品,在流行病学调查结束之前不得废弃或通过消毒等行为损毁现场,须以原状态保存,不得妨碍调查食物中毒原因的行为。
7. 不得采取诱骗手段拉客。
8. 其他为了管理店铺的原料、制作工程与卫生,维持秩序和增进国民卫生保健等而规定的事项
※ 其他遵守事项可查看《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表17中的7,即“食品接待业者(不包括委托型餐饮业者)与工作人员的遵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