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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店创业与运营
原则上,商号可自由选定。
选定商号
- “商号”是指商人用于代表自己营业的名称。商号是商人的营业名称,因此非商人身份的事业者名称不是商号。[《法令用语事例集》(法制处及韩国法制研究院)]
- 商人有权以姓名等名称作为商号。(《商法》第18条)
- 原则上,商号可以自由选定。但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防止无差别的商号滥用现象发生,适用如下限制。
· 相同的营业须使用相同商号。(《商法》第21条第1项)
· 非公司者不得在商号中使用显示其为公司的文字。(《商法》第20条前段)
※ 违反此规定者将被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商法》第28条)
- 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可能误导为他人营业的商号。(《商法》第23条第1项)
※ 违反此规定者将被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商法》第28条)
登记商号
- 不得将已被他人登记的商号作为同类营业的商号,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或郡重复登记。(《商法》第22条)
- 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或郡将他人已登记的商号作为同类营业的商号重复登记的行为将被推定为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商号的行为。(《商法》第23条第4项)
- 登记流程
· 欲登记商号者须前往管辖登记当事人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法院支院或登记所提交商号新设登记申请表(包括电子文档形式)。[《商业登记法》第4条、第18条及19条,《商业登记申请表式样相关例规》附录第1号表格(登记例规第1613号,2016.12.16.发令,2017.1.1.施行)]

受让店铺时,可以使用相同商号吗?

(问题)A从B处接手了生意红火的糕饼店开始营业。为了留住老顾客,还加钱买入了糕饼店的商号。但是B在不远处以同样的商号又开了一家糕饼店营业。这种情况下,A可否阻止B使用该商号?

 

(回答)可以。

 

A与B的商号不仅主要部分相同,在营业性质或内容、经营方法、经营地区和需求群体等方面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普通需求方在看到B的商号时,可能将其误认为是A的营业。

 

同时,转让营业之后在新开糕饼店时继续使用已被附近消费者认为归A所有之商号的行为,可以视为带有B有意将自己的营业误导成A之营业的不正当目的。

 

这是违反《商法》第23条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可能误导为他人之营业的商号”的行为。因此,A有权提出禁止B使用商号的诉讼,通过判决解决问题。

 

大法院2008.8.21.宣告2006丙64757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