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商号可自由选定。
选定商号
- “商号”是指商人用于代表自己营业的名称。商号是商人的营业名称,因此非商人身份的事业者名称不是商号。[《法令用语事例集》(法制处及韩国法制研究院)]
- 商人有权以姓名等名称作为商号。(《商法》第18条)
- 原则上,商号可以自由选定。但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防止无差别的商号滥用现象发生,适用如下限制。
· 相同的营业须使用相同商号。(《商法》第21条第1项)
· 非公司者不得在商号中使用显示其为公司的文字。(《商法》第20条前段)
※ 违反此规定者将被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商法》第28条)
- 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可能误导为他人营业的商号。(《商法》第23条第1项)
※ 违反此规定者将被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商法》第28条)
登记商号
- 不得将已被他人登记的商号作为同类营业的商号,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或郡重复登记。(《商法》第22条)
- 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或郡将他人已登记的商号作为同类营业的商号重复登记的行为将被推定为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商号的行为。(《商法》第23条第4项)
- 登记流程
· 欲登记商号者须前往管辖登记当事人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法院支院或登记所提交商号新设登记申请表(包括电子文档形式)。[《商业登记法》第4条、第18条及19条,《
商业登记申请表式样相关例规》附录第1号表格(登记例规第1613号,2016.12.16.发令,2017.1.1.施行)]
受让店铺时,可以使用相同商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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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A从B处接手了生意红火的糕饼店开始营业。为了留住老顾客,还加钱买入了糕饼店的商号。但是B在不远处以同样的商号又开了一家糕饼店营业。这种情况下,A可否阻止B使用该商号? (回答)可以。 A与B的商号不仅主要部分相同,在营业性质或内容、经营方法、经营地区和需求群体等方面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普通需求方在看到B的商号时,可能将其误认为是A的营业。 同时,转让营业之后在新开糕饼店时继续使用已被附近消费者认为归A所有之商号的行为,可以视为带有B有意将自己的营业误导成A之营业的不正当目的。 这是违反《商法》第23条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可能误导为他人之营业的商号”的行为。因此,A有权提出禁止B使用商号的诉讼,通过判决解决问题。 < 大法院2008.8.21.宣告2006丙64757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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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对商号进行商标注册以保护权利。
注册商标
- 商标的概念
ㆍ “商标”是指为了区别自己的商品(包括除使用地理标识的商品以外与服务或服务提供相关的物品)和他人商品而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2条第1项第1号)
· “标志”是指为了表示商品的来源而使用的不拘于构成或表现方式的符号、文字、图形、声音、气味、立体形象、全息图或动作、色彩等所有标识。(《商标法》第2条第1项第2号)
商标注册
- 并非所有创业者都必须注册商号的商标。但商号不仅能够区分自己和他人的店铺,经营状况良好时,还能够成为店铺名声的载体,具备财产价值。因此注册商标也是保护未来的财产价值和权利的一种方法。
- 商标注册的效力
· 商标权人对指定商品享有独占其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权利。(《商标法》第89条正文)
√ 商标权的存续期限为自商标权设立登录之日起10年,之后可申请更新登录,每次申请可更新10年。(《商标法》第83条第1项及第2项)
· 商标权人有权要求侵犯或可能侵犯自身权力者禁止或防止该侵犯。(《商标法》第107条第1项)
- 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 欲申请商标注册申请者须向专利厅长提交下列材料。(《商标法》第36条第1项、《商标法施行规则》第36条第1项目及附录第3号表格)
√ 商标登录申请书(《商标法施行规则》附录第3号表格)
√ 商标样本1份(不包括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及其他视觉上无法识别的商标)
√ 商标说明书1份(仅适用于①未与其他因素结合的色彩或色彩组合、全息图、动作或其他视觉上无法识别的商标,或②声音、气味等视觉上无法识别的因素中,通过符号、文字、图形或其他视觉方式写实表现的商标登录申请)
√ 包含使用准则或规约、团体标志或证明标志相关事项的准则或规约摘要各1份(仅适用于团体标志注册申请、地理标识团体标志注册申请、证明标志注册申请和地理标识证明标志注册申请)
√ 可证明业务经营事实的书面材料1份(仅适用于业务标志的注册申请)
√ 与采用符号、文字、图形或其他视觉性方法写实表现的标志一致的声音文件一份(仅适用于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
√ 提交与采用视觉方式表现的标志一致的气味样品时,为装有气味的密封容器3个或添加气味的香贴30张(仅适用于气味商标的注册申请。气味样品须为能够确保气味不轻易消散或改变的封闭容器或香贴)
√ 包含显示动作特征之影像的录像磁带或只读存储器(CD-ROM)、光盘等电子记录媒介(仅适用于动作商标的注册申请)
√ 证明能够证明和管理欲证明商品或服务业之质量、原产地、生产方法或其他特性的材料1份(仅适用于证明标志的注册申请)
√ 委托代理人处理时,证明该代理权的材料1份
招牌等须遵循《管理户外广告等及振兴户外广告产业相关法律》规定的标示或设置方法进行设置。
设置招牌
- “户外广告”的概念
·“户外广告”是指一直或在一段时间以内持续暴露在公众自由通行场所的招牌、立式招牌、横幅、墙报和传单以及与此类似的物品。(《管理户外广告等及振兴户外广告产业相关法律》第2条第1号)
- 广告标示方法
· 原则上,广告物的文字须遵循韩文拼写法、韩文罗马字标记法和外来词标记法等,并以韩文标示。以外国文字标示时,无特殊事由须与韩文同时标示。(《管理户外广告等及振兴户外广告产业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2条第2项)
· 广告或公示设施(以下简称“广告等”)可使用象征商品或营业场所等的图形等标示。(《管理户外广告等及振兴户外广告产业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2条第3项)
· 广告等的形状可在不妨碍美丽景观和安全的范围内,采用三角形、四边形、圆形或其他基本形等。(《管理户外广告等及振兴户外广告产业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2条第4项)
· 广告等不得阻碍行人和车辆的通行,经风吹或冲击等时不应掉落或倾倒。(《管理户外广告等及振兴户外广告产业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2条第5项)
· 广告物等不得使用荧光涂料或夜光涂料(包括涂布涂料的胶带)。(《管理户外广告等及振兴户外广告产业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2条第6项)
· 广告须固定在地面、建筑或其他人工构造物等上面,不得设置可移动的招牌。但《管理户外广告等及振兴户外广告产业相关法律施行令》第3条第6号之2规定之立式招牌可在不危及公众安全的范围内,遵循市道条例设置。(《管理户外广告等及振兴户外广告产业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2条第7项)
· 同一营业场所可用的招牌总数最多为3个(位于道路转弯处或建筑前后面临街的营业场所为4个),由市道条例规定。但下列广告数量限制在总数量的范围内(《管理户外广告等及振兴户外广告产业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2条第8项)。
√ 立式招牌1个
√ 个体工商业者入驻的大规模店铺或设置在传统市场的数字广告墙面使用招牌1个(仅限于个体工商业者为本人公司广告共同使用的情况)
· 其他追加标示方法可通过市道条例规定。(《管理户外广告等以及振兴户外广告产业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2条第9项)
允许开展有效的宣传活动但不得采取不正当广告行为。
宣传注意事项
- 事业者等不得采取或令其他事业者等采取下列欺骗消费者或可能误导消费者并可能扰乱公正交易秩序的广告行为。(《标示与广告公正化相关法律》第3条及《标示与广告公正化相关法律施行令》第3条)
· 与事实不符或过分夸大事实的虚假广告和夸张广告
· 隐瞒或淡化事实的欺瞒广告
· 未明确比较对象和标准或无客观根据标榜自己或自己的商品或劳务(以下简称“商品等”)较之其他事业者或事业者团体(以下简称“事业者等”)或其他事业者等的商品更为优质或有利的不正当比较性广告
· 就其他事业者等或其他事业者等的商品,以无客观根据的内容进行诽谤性的宣传或仅宣传不利事实的诽谤性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