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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店创业与运营
设施须符合设施与设备标准。
遵守设施标准义务
- 为经营咖啡店,须置备符合食品接待业通用设施标准和相应业种设施标准的设施。(《食品卫生法》第36条、《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
隔断[《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第8号2目1)(2)]
- 咖啡店内不得设置客房。
- 但,隔断或隔墙为透明结构,可以看到整个内部时,允许设置客房。
- 设置客席时,可在客席上设置高度不满1.5m的隔断(移动式或固定式)结构。
- 此时,须保证至少有2面未完全封闭,并且可以与其他客席互望到内部结构。
安全设施等[《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第8号2目1)]
- 根据占地面积设置的安全设施
· 用作营业场所的空间总占地面积为100㎡(营业场所位于地下时,为66㎡)以上时,须设置消防设施等和营业场所内部疏散通道等安全设施。
· 但,营业场所(不包括通过内部楼梯相连的复式结构营业场所)位于地上一层或与地上直接相连层,且该营业场所的主要出口与建筑外部的地面直接相连时,无需设置安全设施。
-运输工具等的安全设施
· 使用列车、机动车、船舶或水上构造物形式的游船场、渡船场或水上休闲事业场所时,须置备下列设施。
√ 足以储存营业1日所需的水量且具备耐用性的饮用水罐
√ 足以处理营业1日产生的食物垃圾等的污水桶和废水罐
√ 能够卫生保管食物材料(原料)的设施
营业区[《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第8号1目1)]
- 营业区设备
· 须和独立建筑或用于除取得食品接待业营业许可或已申报食品接待业营业的业种以外用途的设施分离、划分或区分。(不包括普通型餐饮店欲从事《畜产物加工处理法施行令》第21条第7号1目规定之食用肉销售业的情况、便利型餐饮店欲从事《音乐产业振兴相关法律》第2条第10号规定之音像制品销售业的情况以及糕饼店取得管辖税务署署长签发的拟制酒类销售许可后经营的情况)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分离。
√ 欲经营不同于已获得食品接待业营业许可或申报营业业种的其他食品接待业的情况。但,便利型餐饮店欲从事普通餐饮业或糕饼类餐饮业的情况、普通餐饮店从事便利型餐饮业或糕饼类餐饮业的情况、糕饼店从事便利型餐饮业或普通餐饮业的情况不在此项约束范围内。
√ 欲经营《音乐产业振兴相关法律》第2条第13号规定之练歌厅业的情况
√ 欲经营《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规则》第2条第3号规定之可乐舞厅业的情况
√ 欲经营《设置和使用体育设施相关法律》第10条第1项第2号规定之舞蹈学院业或舞场业的情况
√ 欲从事《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1号规定之需要搬入搬出、展览或饲养动物的经营活动的情况
· 营业区须保证烟雾、有害气体等的通风状况良好。
· 设置音响伴奏设施的营业者须遵循《噪音与振动管理法》第21条规定,置备使生活噪音与振动符合规制标准的隔音装置等。
- 营业区禁用设备
· 欲提供表演服务的咖啡店营业者须将舞台设施与营业场所内的客席区分设置,且不得设置在客房内。
· 咖啡店营业场所内不得设置顾客可以使用的带字幕影像装置或自动伴奏装置。
烹饪区[《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第8号1目2)]
- 烹饪区的结构须保证顾客能够看到烹饪区内部。
- 烹饪区地面有排水口时,须设置排水口盖。
- 为了确保烹饪食物的卫生,烹饪区内须分别设置烹饪设施、清洗设施、废弃物容器以及洗手设施。废弃物容器须有防止污水或异味等泄露传播的容器盖并采用防水材料制成。
- 烹饪区内须置备用于厨房食器消毒的紫外线或电子消毒柜或热烫清洁消毒设施(须能够消灭引起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等)。
- 须置备能够充分通风换气的设施。但自然通风的构造除外。
- 须置备能够维持适当温度的冷藏设施或冷冻设施以满足食品等的标准及规格对不同食品的保存和流通提出的要求。
- 共用烹饪区
· 允许同一营业者在两个以上营业中共用一个烹饪区的情况如下。
√ 欲将同一建筑内的同一通道用作出入口,经营便利型、糕饼类和普通型餐饮业的情况
√ 欲在《旅游振兴法施行令》规定之专门休养业、综合休养业及游乐设施业的设施内同一场所经营便利型、糕饼类和普通型餐饮业中两种以上餐饮业的情况
√ 普通型餐饮店营业者欲在与普通型餐饮店的营业场所直接相接的场所经营制作便当的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业的情况
√ 糕饼店营业者欲制作或加工食品加工制作业之糕饼、烘焙品目的情况
√ 糕饼店营业者根据以下分类从事两家以上餐饮店营业的情况
① 在与原糕饼店同属同一营业申报政府机关管辖的地区经营糕饼店的情况
② 在与原糕饼店不属于同一营业申报政府机关管辖的地区经营糕饼店,糕饼店间的距离在5千米以内的情况
给水设施[《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第8号1目3)]
- 须置备能够供应自来水或符合《饮用水管理法》第5条规定之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地下水等的设施。
- 使用地下水时,水源所在位置须免受卫生间、废弃物处理设施、动物饲养场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场所影响。
卫生间[《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第8号1目4)]
- 卫生间须使用混凝土等材料作防水处理。但,位于设有公共卫生间的车站、客运站或游园地等场所的经营场所,位于设有公共卫生间的建筑内的经营场所,以及附近有使用便利的卫生间的经营场所无需另外设置卫生间。
- 卫生间须设置于不影响烹饪区的位置。
- 须设置带有净化槽的抽水式卫生间。但,无上下水道设施的地区可设置非抽水式卫生间。
- 设置非抽水式卫生间时,须置备便器盖和通风设施。
- 卫生间内须置备洗手设施。
通用设施标准的适用特例[《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第8号1目5)]
- 下列情况下,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在市道采取烹饪或销售食物行为的情况下,为市道知事)可单独规定不同于通用设施标准的设施标准。
· 在《传统市场与商业街发展特别法》第2条第1号规定之传统市场营业的情况
· 在海水浴场等地按季节营业的情况
· 在高速公路、机动车专用道路、公园、游乐设施等地的休息场所营业的情况
· 在建筑施工现场营业的情况
· 获地方自治团体及农林畜产食品部长官承认的生产者团体等为了促进韩国产农水畜产品的销售和宣传消费等,于14天以内的期限内在特定场所烹饪或销售食物的情况
· 在《展览产业发展法》第2条第4号规定之展览设施经营便利型、普通型或糕饼类餐饮业的情况
· 在由地方自治团体的总负责人主办、承办或赞助的地区庆典活动中经营便利型、普通型或糕饼类餐饮业的情况
- 农渔村体验休养村
· 农渔村体验休养村事业者欲在农渔村体验休养项目基础上附带提供食物时,若有另行制定的营业设施标准,则遵循该设施标准。(《促进城市与农渔村之间交流相关法律》第10条)
- 百货店等
· 欲在百货店、超市等地或专门烹饪和销售食物的百货商店等一定场所(美食街)营业且被认定为不存在卫生方面潜在危害的情况下,可无需设置分隔或划分不同营业场所的隔墙或隔断等。
- 使用共享厨房运营业的设施时
· 使用共享厨房运营业的设施经营咖啡专营店所属便利型餐饮业时,应当遵守共享厨房运营业的设施标准[(《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表14第8号ga目5)la)]。
※ 共享厨房运营业的设施标准可通过《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表14第10号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