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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店创业与运营
接手他人的店铺时,须申报营业者地位继承事实。
营业继承事由
- 营业者转让营业权、死亡,或发生法人合并时,相应受让人、继承人或合并后的存续法人或合并时成立的法人继承原营业者的地位。(《食品卫生法》第38条第1项)
- 依据下列流程之一接手全部营业设施者继承原营业者的地位。此时,原营业者的营业申报失效。(《食品卫生法》第39条第2项及第29条第2项)
· 依据《民事执行法》进行的拍卖
· 依据《债务人回生与破产相关法律》进行的换价
· 依据《国税征收法》、《关税法》或《地方税征收法》进行的扣押财产变卖
· 其他遵循上述流程进行的流程
申报营业者地位继承
- 继承营业者地位者须在1个月以内,向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申报继承营业之事实。(《食品卫生法》第39条第3项)
※ 未申报营业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食品卫生法》第97条第1号)
- 欲申报营业者地位继承之事实者须向申报政府机关提交下列材料。(《食品卫生法》第39条第3项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8条第1项)
· 营业者地位继承申报表(《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录第49号表格)
· 营业申报证
· 可证明权利转移的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 如果是转让,则为可证明转让或受让事实的材料复印件
√ 如果是继承,则为可证明继承人身份的材料
√ 其他根据相应事由,可证明继承营业者地位之事实的材料
· 教育结业证(仅适用于已事先接受食品卫生教育的情况)
· 有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仅适用于受让人委托申报营业者地位继承的情况)
·证明加入《火灾赔偿责任保险》的资料
- 欲申报营业者地位继承之事实者欲更改营业场所的名称或商号时,可一并申报。(《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8条第5项)。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或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须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天以内,通知申报人受理结果。(《食品卫生法》第39条第4项)